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管理工作,提高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工作量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事科学研究的量化指标(分)。
第三条 凡计算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成果,成果完成单位署名必须标明安徽科技学院,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条 由我校科研人员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按本办法全额计算科研工作量;参加外单位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含标注我校为作者单位被四大检索收录的非一作者论文),工作量计算参照我校独立或主持完成科研成果标准依位次递减,第二完成人不大于该成果总工作量的40%,第三完成人不大于该成果总工作量的20%,第四完成人及其以后完成人均为该成果总工作量的10%;科研成果(含四大检索收录论文)第一完成人同时署名两个单位而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第二完成人计算工作量。
一、论文类
论文工作量=基本分+调节系数×影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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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级别 |
四大检索、综合国家重点 |
一般国家重点 |
国家级 |
本校学报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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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分/篇) |
250+150×影响因子 |
100+150×影响因子 |
20+100×影响因子 |
15+100×影响因子 |
100×影响因子 |
注:
1、期刊论文一般应在3000中文字符以上版面,报刊论文以发表在理论版为准,并应在1500中文字符以上。不足以上字数标准的按同级文章50%计分;
2、国家级以上期刊的等级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省级期刊必须有“CN”刊号;
3、学术期刊影响因子以上年公布的期刊影响因子为准;科技期刊的影响因子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统计为准,人文社科类期刊影响因子以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统计为准。
4、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大于0.1的,按实际影响因子计算;无影响因子或影响因子低于0.1的,影响因子按0.1计算。
二、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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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类型
计分项 |
学术专著 |
编著、译著、科普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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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分/万字) |
40 |
20 |
注:
1、学术专著计分起点为2万字,少于2万字的不计分;
2、著作中非作者研究成果的附录部分不计分;
3、合著成果的作者必须独立完成两个章节以上,否则不计分。
三、科研项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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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分 值(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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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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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一般项目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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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重大项目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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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厅)级 |
一般项目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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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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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级 |
计划立项项目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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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和稳定人才启动项目 |
理科5分/千元,文科7分/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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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合作项目 |
理科6分/千元,文科8分/千元 |
注:
1、上述项目均指由我校主持的项目;我校参与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按10分/千元计;
2、项目级别由科研处依据立项文件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认定,我校参与合作项目必须将有关立项材料送科研处登记备案,经费到学校帐户后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
3、科研项目实际工作量应当扣除承担该类项目的基本工作量,并依据项目研究计划年限平均计算。
科研项目基本工作量=该项目总工作量×60%;科研项目实际工作量=(该项目总工作量-该项目基本工作量)/项目计划年限
4、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指:省级攻关、省基金、省级重大专项等项目,不包括年度重点项目;
5、结题考核优秀的,科研项目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的110%计算;结题考核不合格的,不计该项目科研工作量。
四、科研成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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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利(分/项) |
鉴定成果(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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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国际
领先 |
国际先进 |
国内
领先 |
国内先进 |
省内领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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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200 |
150 |
800 |
500 |
300 |
100 |
50 |
注:
1、鉴定成果和授权专利以取得证书的年份计算该科研工作量;
2、品种通过省级或国家级审定,视同同级别领先科研成果;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通用的技术标准并公开实施,分别视同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和省内领先科研成果。
五、学术活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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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作学术报告(分/次) |
指导学生创新科研课题(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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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 |
注:
1、上述所有学术活动都必须事先经科研处批准或备案方可计算工作量。
2、学生课题结题考核优秀的,指导老师学术活动类工作量按原工作量的120%计算;结题考核不合格的,不计该类工作量。
3、对各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应当先扣除考核要求的学术报告场次后再予核算学术报告工作量。
六、申报科研项目或科研奖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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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奖励(分/次) |
申报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奖励(分/次) |
申报地(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奖励(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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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 |
3 |
注:
1、申报科研项目或奖励工作量是指申报未获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奖励。
2、上述申报项目或奖励必须经学校(科研处)同意上报,未上报的材料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3、申报科研项目或奖励工作量只计算申报人的工作量。
第五条 获政府科研奖的,学校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00%予以配套奖励,不再纳入科研工作量计算;教学成果奖比照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原校内管理文件的相关条款自行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