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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主要包括:本校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和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处和各教学单位为加强学科建设邀请与本单位学科专业相关的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报告;由本校承办的省级以上学术团体主办的学术会议。
第二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学科分布和发展规划,制定学术交流计划。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限于本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同等情况下,向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及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新设专业的教师倾斜。
第四条 申请使用学术交流基金参加学术会议,须持经本单位同意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及参会论文,报科研处审批(出省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领取《安徽科技学院学术会议登记表》。
第五条 参加学术会议人员返校后,要在适当范围内至少作一次专题学术讲座或专题报告,将会议有关情况及本学科发展的相关学术信息进行通报。提交《安徽科技学院学术会议登记表》,按规定核报参会相关费用。
第三章 举办学术报告
第六条 举办学术报告应当目的明确、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方向,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拓宽师生的视野,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科学文化素养,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
第七条 邀请的校外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每场报告会时间一般不少于100分钟。承办单位会后要组织相关专业教师与被邀专家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进行座谈。
第九条 使用学术交流基金举办的学术报告会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承办单位组织实施。邀请校外专家作学术报告,承办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拟邀专家情况、报告的主题送科研处审核,领取《安徽科技学院学术报告登记表》,于学术报告结束后按规定核报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内举办学术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第四章 承办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为提高学校知名度,扩大学校学术影响,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承办一定规模的学术会议,但承办单位应量力而行、严密组织、科学分工,做好会务的各项安排工作。相关经费原则上从科研处统筹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主办、协办或承办省级以上学术团体主办的学术会议的单位,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拟举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内容和经费预算由科研处与申请单位协商后共同提交校领导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学校批准举办的学术会议,由承办单位和科研处共同成立工作组,认真准备会议相关工作,并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举办学术会议期间,承办单位和科研处要认真分工协作,做好会务工作。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对会议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会议材料整理归档,做好宣传等有关工作。
第五章 学术交流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术交流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学校设立专项学术交流基金,每年财务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学术交流基金的40%由科研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全校性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60%部分依据各教学单位教学科研人数分配,定额包干,超支不补,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处在预算额度内下达当年学术交流基金分配方案,并于次年年初对上年学术交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各教学单位要在当年学术交流基金分配方案下达后,及时制定本单位的学术交流基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费用要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支出并核报,主要包括会务资料费、参会差旅费和会议期间的补助,原则上一次学术会议安排一个学科一人参加。
第十八条 学术报告经费包括报告人的酬金、交通及食宿等相关费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原则上每人次总费用不超过1000元,博士生导师不超过1500元;两院院士学术报告的相关支出由科研处视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承办学术会议的相关经费,原则上从科研处统筹的学术交流基金中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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