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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知识产权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本院教职工因其职务行为或利用本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职务科技成果;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安徽技术师范学院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由本院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条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安徽技术师范学院的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三)安徽技术师范学院校名、校名简称以及学校历史沿革的曾用名。
第三条 执行本院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五条 在执行本院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工艺、方法等技术秘密、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艺术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由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在本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的学生和其他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指导教师或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
第九条 学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的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
第十条 学校派遣外出(含出国和国内)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应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外单位或国外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科技产业处是本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第二章各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均属有偿使用,属学校批准的公益性事业使用者例外。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科技产业处归档。 第十五条 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科技产业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科技产业处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科技产业处代表学校负责对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与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经科技产业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后,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作品转让或许可的,应当向学校科技产业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科技产业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等场所参展的项目有权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科技信息和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科技产业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明确使用期限和应付学校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安徽技术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私下交易,否则视为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以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切技术合同、协议等学校均不予承认,并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赔偿学校损失,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无处理权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包括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均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阻碍合法的知识产权转化。对侵犯学校合法权益者,将依照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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