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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安徽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9 20:43: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我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的科研项目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各教学院(部)及相关部门协助科研处进行科研计划管理。

第三条  管理范围

()上级部门或基金委纵向下达科研项目;

()校外单位横向委托、合()作科研项目;

()本校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发布有关科研项目的申报信息,统一组织、集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教学院(部)和有关部门负责通知和组织本单位(部门)科研项目申报工作,跨单位(部门)联合申报项目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申报。

第六条  科研人员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本单位(部门)初审后,集中报科研处。

第七条  科研处对各教学院(部)和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和汇总,申请者资格及申请项目内容不符合申报文件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经科研处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重大项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 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以适当方式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校级项目的设立和申报应与学校的学科发展相协调,具体申报要求依当年申报通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按批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下达单位(校级项目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下达科研任务)签订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任务书或合同书应以项目申报表为依据,未经审批单位同意,项目主持人不能在签订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时擅自压缩或变更研究内容。对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其实施内容及研究进度安排以科研任务书规定或合同书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科研任务下达后,主持人应召集项目组成员对研究任务进行分工,分解任务、明确目标、明确责任,确定专人记录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检查。科研处每年对各类研究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根据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年度或阶段目标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底,每个在研项目(当年下半年立项的项目从立项的第二年始)都必须按照要求认真配合检查;不定期检查由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内容变更。凡科研处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要求变更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和调整研究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或通过科研处向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变更后的研究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名义申报新项目,并将其与项目主持人的职称(职务)晋升、考核评价挂钩。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剽窃或弄虚作假者;

(二)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者。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达到计划规定的研究期限,应当结题。研究期限以下达单位确定的研究年限为准(批文未明确研究期限的,以申报书为准)。到期项目应当在计划到期的当年年底前结题。项目正常结题除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样品、试验或测试报告、论文或专著等研究成果外,必须填写结题报告,需通过鉴定的项目还应提供完整的鉴定(评审、评价等)材料;下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依其要求。

第十七条 延期结题。即将到期科研项目由于非人为因素致使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但已做了大量工作,经费支出超过总经费2/3,适当延长能够顺利完成的科研项目,可以考虑适当延长研究期限。申请延期结题,必须在原计划到期当年向科研处书面汇报研究情况,并领取《安徽科技学院科研项目延期完成申请书》,经科研处审查或报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即可延期。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由于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的组织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结题的,不予延期。

 

第五章  横向项目

     第十八条  横向研究项目,一般由学校有关受托(承接)单位与委托或合(协)作方进行洽谈并签订科研合(协)作合同,洽谈结果及合同文本报科研处进行审查备案。跨部门、跨学科的横向项目或委托单位要求与学校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由学校签订。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合(协)作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合(协)作内容、形式、技术指标、经费、承担风险、违约赔偿、成果归属、验收标准等。

     第二十条  经合(协)作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科研处盖章认可的科研合(协)作合同为生效合同。科研合(协)作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及科研处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合(协)作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第一主持人对项目负全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和结题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送科研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条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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