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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我院科技成果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保障学校的合法技术经济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务技术成果的范围
第一条 由本院和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研究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履行本岗位职责或利用本院物资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原料、土地、能源、信息、技术、劳务等)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
第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开发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决定在校内外转化。
第三条 学校保护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完成者享有以下权利: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并以此作为晋升职称、职务及其它奖励的依据,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取劳动报酬、收益提成等。
第三章 职务科技成果的开发管理
第四条 全院所有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转化),都必须经学校研究决定。科技产业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产业处管理全院的科技成果开发项目,组织科技开发成果的鉴定,参与技术市场的有关活动,主持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洽谈及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职务科技成果向校外转让的合同洽谈,必须吸收有关专家参与,意向性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代表学校签订正式合同。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学校设立科技成果开发转化基金。其主要来源为院行政事业费拨款和院科技开发项目收入分成部分的积累。基金的使用采用直接投资、贴息贷款和风险投资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第七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在职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①由学校单独开发;②以学校为主其他单位或个人参与开发;③在不改变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由个人或其他单位为主学校参与开发;④在学校授权的前提下由个人单独开发。
第八条 学校不定期对技术相对成熟,且具有较大开发潜力的应用类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招标式立项开发。成果完成人应填写《科技成果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并按一定程序经同行专家评议同意立项后,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 个人经学校同意可以在与学校达成有关管理和分成协议的基础上牵头开发职务科技成果,有关材料须送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本院科教人员以自己研制的科技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向校内外的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投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与分配
第十一条 通过科技成果开发转化获得的收入,一律汇入院科技成果开发转化基金帐户,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分配。
(一)由学校组织促成成果转化的,纯利润按下列比例分配:院50%;科技处10%;课题组40%。
(二)由系(部)、研究所联系促成成果转化的,按下列比例分配:学校30%;科技处10%;系(部)或研究所20%,课题组40%。
(三)由主要完成人自行联系促成成果转化,纯利润按下列比例分配:学校40%;科技处10%;课题组50%。
(四)分配给课题组的利润,由课题主持人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 对促成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和开发的人员,按到位总收入的1%支取中介劳务费。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按实际汇入院科技成果开发转化基金帐户的收入扣除相关开支后的纯收入计算。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五条 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者及其他主要有功人员,学校可视贡献大小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在校内形成科技产业的,可在企业投产后3—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目技术成果取得的纯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或参照科技成果收入分配比例对成果完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参股形式投资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份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允许,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转让、组织开发职务科技成果,否则视为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自负,学校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为加强成果完成人的责任心,学校在与成果受让人签订转让科技成果合同的同时,与成果的完成人签订内部管理合同。若因成果本身的技术原因或技术欺诈而致与成果受让人产生纠纷,导致学校遭受损失的,学校将依据与成果完成人签订的内部管理合同而向成果完成人追偿损失。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依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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