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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调动我院科教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研工作多出成果,不断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条件。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学术著作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院在职教职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必须归属安徽技术师范学院。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成果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获国家、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2、获国家、省(级)奖励的教学成果;
3、在国家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4、专利。
(二)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下列成果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非公开出版的著作;
2、编著、译著、论文集、注、校;
3、普及读物、工具书;
4、院学术委员会不予认定的其他成果。
第四条 奖励类别及金额
(一)科技成果奖。获得国家级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和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予以奖励。
1、国家级一等奖:100000元;
2、国家级二等奖:50000元;
3、省(部)级一等奖:20000元;
4、省(部)级二等奖:10000元;
5、省(部)级三等奖:5000元。
社会科学成果奖比照科技成果奖相应等级予以奖励。
(二)教学成果奖 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教学成果,学校予以奖励。
1、国家级特等奖:80000元;
2、国家级一等奖及其以上:50000元;
3、国家级二等奖:30000元;
4、省(部)级一等奖及其以上:10000元;
5、省(部)级二等奖:5000元;
6、省(部)级三等奖:3000元。
(三)学术论文、著作奖励。
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2、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收录摘要的每篇奖励6000元;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其他刊物发表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3、在国家重点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学术期刊的级别以省教育厅编印的“国家级重点期刊、国家级期刊目录”为准,每篇学术论文的正文内容不应少于1500字中文字符,学校出资与学术刊物合办栏目的学术论文一般不予奖励)。
4、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经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认定)满40000字奖励4000元,每增加10000字(四舍五入)追加奖励500元。
(四)专利。
1、发明专利:每项25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500元;上述成果先后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以最高奖励标准为限,后奖励的只发给最高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五条 奖金的分配。奖金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分配中可考虑如下原则:两人完成的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应不低于60%;三人、四人、五人合作的成果,第一完成人奖金应不低于50%。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
(一)奖励的兑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工作安排而定。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完成人可凭原件材料直接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技术师范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
申报奖励所需材料:
(1)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对)。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对;学术专著原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对)。
(二)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查。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向全院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凡对授奖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即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授奖。
第七条 凡已获得本奖励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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