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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意见           ★★★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意见
作者:组织部 文章来源:组织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0 20:46:50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事项的对象

凡我校副处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都应按《规定》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报告事项的内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要求

1、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应当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我校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2、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规定》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4、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受理。其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由组织部于每年3月1日前汇总报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学校党委将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委教育工委和教育纪工委综合报告一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组织部按时转交至省委教育工委。
5、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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