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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财务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就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切实维护好教职工利益,顺利做好此次个税改革后的预扣预缴工作,现就我校教职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前期准备

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材料(请到财务处网站“常用下载”栏目下载),如有问题,现阶段建议咨询税务部门,以便得到权威解释,也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获得专业回答。

教职工在深入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认真准备好填报信息所需的各项备查资料。

二、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

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自愿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申报。

方式一:选择学校为扣缴义务人,由学校代教职工进行预扣预缴。教职工在申报除大病医疗以外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等五项附加扣除时,需教职工先填报个人信息表,再由学校统一汇总到每月工资进行预扣预缴。

方式二:教职工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办理。有大病医疗支出的或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可按此种方式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年终汇算清缴既可通过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APP)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版或者纸质版《扣除信息表》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工作要求

1.自愿申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要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由各单位汇总填报《单位教职工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后,统一报财务处。

2.教职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需由所在单位统一填报,学校不单独受理个人递交的材料。各单位提交财务处的材料必须包括《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单位教职工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汇总表》的纸质版和打包的电子版各1份(纸质材料交财务处综合业务科,打包的电子版请发至邮箱wangw@ahstu.edu.cn)。

3.为不影响2019年1月份工资的发放,请各单位各部门务必于1月7日(第19周星期一)下午5:00前,将相关材料报财务处,逾期将不予受理。打包的电子表文件名的命名规则为:“单位部门名称+经办人+填报人数(如:财务处+戴嘉妮+8人)”。

4.由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工资利益,并且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加强指导,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务必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

四、几点说明

1.如果教职工当年每月工资原“扣税基数”(可到财务平台“综合查询”模块查询)未达到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在学校预扣预缴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如果专项附加扣除有变动,需由所在单位采集好相关信息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信息变更。个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人申报材料(含上报材料)须保管5年,以备税务机关稽查。

4.未尽事宜,请咨询财务处(电话0550-6732037)。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

         2.单位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汇总表

财务处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