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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并举,辅之以社会捐助、个人资助、绿色通道等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按照物质上帮助、精神上培育、能力上锻炼的资助工作方针,坚持资助与育人并重,奖励与补助结合,积极开展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确保没有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年度校内资助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出编制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年底根据当年事业收入情况(含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进行调整,确保资助总额不低于上级规定标准。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学院和相关单位、部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 校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别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 校内资助经费支付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资助项目管理单位应于年初向财务处报送所管资助的支出方案和预算,经财务处汇审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校内资助经费支付由相关资助项目管理单位按规定程序、规定权限报批,财务处审核支付。除国家规定必须以银行卡方式支付外,其它资助支付原则上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领发。各学院二级应确定专人负责,健全学生资助领发登记手续和档案,财务处、监审处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 相关资助项目管理单位应不断完善校内资助各个项目的实施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程序,切实按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发挥出最大的使用效果。

第九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资助。

第十条 相关资助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受资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资助档案。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资助款项使用不当者,应中止对其资助;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缺失诚信者,除追回补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