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评价

关于印发《安徽科技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年03月11日 09:39 马万征 点击:[]

安徽科技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规范我校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充分发挥教师教学评价的指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修订我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督导考核办公室负责,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成立由院长(主任)任组长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章  评价方式和评价方法

第三条  评价指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学生网上评价为主;第二部分为教学单位综合评价,包括教学院(部)领导评价、同行评价、教育教学实绩评价等;第三部分为督导评价,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听课评价。教学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具体权重与程序如下:

(一)学生评价(60%):是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学生评价由督导考核办公室发布评价工作通知,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评价数据由督导考核办公室完成。

(二)教学单位综合评价(30%):由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负责实施。其中,教学单位领导评价(不得高于8%)、同行评价(不得高于8%)、教育教学实绩评价(不得低于14%)三部分组成。教育教学实绩评价中,要把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展演活动,承担教研教改任务,发表教研论文等内容纳入评价范畴,不得少于5项。具体评价内容和方式,由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报督导考核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三)督导评价(10%)。由督导考核办公室负责主要从教学质量监控管理系统中采集评价数据。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对本学期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评价;每学年总评一次。

第五条  督导考核办公室将学生评价结果、督导评价结果,于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反馈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评价结果、教学单位综合评价结果、督导评价结果,负责核算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公示不少于五天,报送督导考核办公室审核,每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督导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   

第三章  评价结果及使用

第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应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介于两者之间的教师定为良好等次。人数计算采用取整法(四舍五入)。

优秀等次中,副高及其以上职称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中级及其以下职称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如其中一部分人员不足可从另一部分中补足。

第七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业绩考核、教学优秀奖评选、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八条  指导学生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赛事,获得省级一等奖及其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参加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总工会组织的教育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项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直接定为获奖所在学年的优秀等次,且不占用学院的优秀指标。

第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者,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于连续两个学年不合格的教师,调离专任教师岗位。

第四章  相关规定

(一)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

(二)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

(三)认真组织学生评价工作,客观、公正是做好学生评教工作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学生评价工作的指导,严格学生网上评价操作规程(对于选修课,未选修的学生不参加该门课程的评教)。

(四)学年内见习期教师、教学工作量低于所在教研室平均数的专任教师、未完成学校额定工作量的专任教师(额定工作量由教务处设定标准)、脱产进修的教师等,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五)学年内有教学差错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学年内有教学事故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外聘教师可以参加正常的教学质量评价,不占用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教师名额。

(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若发现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科技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校发〔2017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督导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第一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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