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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学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07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动物科学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动办字20078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也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场所。为规范动物科学学院的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课的正常开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发挥实验室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动物科学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特对《动物科学系实验室管理规定》(动办字[2001]20号)进行修订。

一、实验室主任要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目标的要求,做好实验室建设与规划。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实习任务,并保证教学实验实习顺利进行。

二、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各实验室要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各实验室都要全部面向学生开放。

三、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四、实验室要结合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五、实验室
要精心使用、维护、开发和保管好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进和自制工作,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计量、标定,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准确、可靠。

六、各实验室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物品等一律登记造册,做到帐物卡相符。每学期末各实验室应做好下学期的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并上报学院办公室和学校实验中心。领用物品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原则上由实验员履行物品领用手续。

八、实验中心无法领到的部分实验物品,需外购者,必须说明物品用途、数量、价格等,并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学院办公室和学校实验中心备案,由实验员办理有关手续并采购领用。

九、实验室的仪器、药品等必须用于教学,不得挪作他用。实验室不得存放与教学无关的私人物品等。

十、实验室是重要的实践教学场所,实验室的钥匙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必须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秩序,不准将实验室钥匙交给学生或其它人员。学生在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课程实习、实验实习、创新课题和有关科研工作时,须有指导老师指导。不准学生在实验室自习或进行其它非教学、科研活动等。

十一、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十二、实验室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十三、实验室要保持清洁卫生,仪器设备、药品、器械等要存放有序。同时要做好安全工作。妥善保存菌种、有毒物品、易燃物品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十四、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十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总结、研究活动等。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定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动办字[2001]20号《动物科学系实验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