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电字【2021】4号文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型设备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教[2000]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校院共管大型仪器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部管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点管理对象。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增置

第三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申购单位需填写《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一式三份。

2.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金额分级论证及审批:

(1)1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院(单位)组织论证,报教务处审批。

(2)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教务处或委托学院组织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其中特大型仪器设备由分管校长组织论证。

3. 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必要性、主要用途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适用学科范围、国内外供货商以及同类仪器设备、品牌、档次、规格、性能、技术指标比较);

(3)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运行维修经费的落实情况;

(4)使用维护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4.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须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项目提议人与附议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5.《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由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后,经学院(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学院(单位)盖章报教务处。

第四条采购

根据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第五条验收

1. 仪器设备到货之后,学院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2.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验收前,应按合同要求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用房、防磁防震、水电气配置、小型仪器配套等;

(2)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外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开箱时要有供货单位到场,如有问题,及时记录并拍照留下资料,必要时请商检部门参加。

(3)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4)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5)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首先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及时以书面形式记述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必要时,报权威检测部门检测,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供货方共同确认并商定处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供货方的联系和后续处理相关工作。

(6)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大型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3.学院在验收后,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发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操作人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上机操作。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2. 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或标定。

3. 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4. 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5. 努力做好对校内和校外的服务工作。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负责将以下资料归档保存:

1.大型仪器设备前期论证材料(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

2.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自制协议);

3.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4.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清单目录(含所有资料);

5.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维修记录。

第九条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实现开放、共享和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校收费管理小组核准,按规定统一收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的事故或单价40万以上仪器出现故障,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学院(单位)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天内向学院和教务处报告。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情况,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经教务处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校外。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考核项目及内容

1、人员配备情况。仪器设备是否有专人负责。

2、设备状况。设备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比较好地执行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任务;设备表面是否无灰尘;故障是否有记录,并能迅速报修;仪器设备是否完好;运行环境是否良好。

3、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办法》等是否制定,执行情况如何。

4、档案管理。需转档案室保管的是否及时转交档案室,属自己管理的档案是否保存完整,是否按要求进行整理,井然有序。

5、物卡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标签是否粘贴,卡是否齐全。

6、效益考核。主要考核年使用仪器设备的有效机时数占定额机时数的百分比。有效机时数是指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中开机使用的机时数。包括: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以使用记录为准)

定额机时数:通用设备600小时/年

7、功能开发和利用情况

(1)功能利用包括原有功能和新增功能的利用情况。

(2)功能开发指自行研制开发,包括软件升级、技术改造等。

第十五条学院对于考核成绩好的项目及设备使用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在设备购置、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倾斜。考核成绩差的应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奖惩办法如下:

(一)部门仪器设备考核成绩平均95分以上的通报表扬。

(二)考核成绩平均不足70分,或者机时利用率不足60%,功能利用率不足60%的,,学院对所在实验室和机组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分为实验室自查、学院核查、学校考核三个阶段。

第十七条实验室自查由仪器设备使用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是:对所负责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填报统计工作;按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考核小组。

第十八条学院成立由院主管领导、相关设备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学院考核及核查,主要任务是:对本学院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对每台仪器自查所填报的各项数据,按要求进行逐台逐项核定、评分。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2021年3月19日

点击: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22日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