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强化党内监督,规范校内巡察工作,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聚焦职责使命查找政治偏差,突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实落细落地,为建设一流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对所管理的下一级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群众路线,紧紧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务求实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组成员为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审议巡察工作规划、制度和巡察工作方案;
(三)审议巡察组组成人员名单;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会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巡察工作总体协调及组织实施;
(二)纪委办公室负责巡察移交的问题和线索的查处以及巡察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党委组织部会同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巡察组人员的选派,抓好巡察队伍建设;并负责对巡察发现的涉及领导班子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进行处置。
第六条 学校党委独立设置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列入学校党委工作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
(二)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巡察工作方案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承担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对学校党委及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事项进行督办,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五)按照领导小组安排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告有关工作;
(六)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巡察工作人员选调、培训、考核和管理;
(七)办理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把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敢担当、善斗争的优秀干部纳入人员范围;选优配强巡察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一般由具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的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二级机构党员处级正职担任。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提任干部或拟提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切实发挥“熔炉”作用。在巡察进驻了解情况阶段,巡察组成员原则上应脱离原岗工作。
每轮巡察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每个巡察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和联络员;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党委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一次一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建立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对巡察干部进行考核,实行动态调整。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办的指导。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巡察工作方案开展巡察工作;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报告;
(三)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巡察结束后,撰写巡察情况报告和巡察反馈意见等;
(五)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并经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会议同意后,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六)协助巡察办做好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落实工作;
(七)做好巡察档案整理并向巡察办进行移交;
(八)完成领导小组和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巡察任务提出组成人员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党委会议审定。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巡察工作要求。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巡察单位为本人所在或近三年原工作、学习单位的;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和姻亲关系的;
(三)涉及本人厉害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第九条 建立巡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
巡察办根据领导小组意见,结合实际需要,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巡察有关工作。参加联席会议单位包括学校党委工作部门、纪委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
巡察办协调有关部门向巡察组通报与被巡察党组织有关的问题线索;根据巡察情况,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通报移交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对象是学校党委管理的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其他在岗处级干部)。
第十一条 巡察组要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紧扣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对高校的部署,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深化政治巡视巡察、强化政治监督的“四个落实”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一)紧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安排情况。看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情况,重点了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议题”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看领导班子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全面履职尽责情况,重点了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推进一流应用型大学建设、促进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看风险防范化解能力,重点了解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处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紧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看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重点了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落实和压力传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看作风建设情况,重点了解是否存在“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师德失范等情况;看纪律建设情况,重点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廉洁风险防控、纪律教育开展等情况。
(三)紧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看领导班子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情况,重点了解班子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执行民主集中制,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内部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看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重点了解选人用人、干部履职、人才引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看基层党建工作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抓党建、基层党组织政治生活质量、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配备等情况,是否存在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
(四)紧盯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对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发现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有无报假账、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是否存在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等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召开座谈会;
(六)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七)进行问卷调查、民主测评;
(八)走访调研、重点问题了解和抽查核实等。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巡察前期准备。领导小组根据每轮巡察实际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巡察办做好巡前信息收集并组织巡察组全体成员进行巡察业务培训;巡察办应当在进驻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巡察组根据情况制订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巡察具体工作安排,报巡察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巡察现场进驻。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按照巡察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工作;现场进驻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因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巡察时间;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进行深入了解。
(三)撰写巡察报告。现场进驻结束后,巡察组于10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巡察情况报告应附问题底稿,并经巡察组集体讨论和巡察工作办公室校核。
(四)听取巡察汇报。现场进驻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察组情况汇报,对巡察反馈意见起草提出指导性意见;学校党委一般应在现场进驻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听取巡察情况报告,审定巡察反馈意见并对相关问题作出处理。
(五)问题线索移交。巡察期间通过个别谈话、受理信访等方式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应分类处置。其中对领导干部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和线索移交纪委办公室;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其他问题分类移交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并于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巡察办。
(六)巡察意见反馈。反馈意见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分层分类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并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七)巡察整改落实。被巡察党组织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巡前即知即改、巡中立行立改、巡后全面整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被巡察党组织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集中整改阶段的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审核,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审批。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起草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八)督促检查指导。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巡察办可采取适当方式,指导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整改,经领导小组同意可组织开展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
(九)材料立卷归档。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结束后将全过程资料进行整理,并及时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应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同时将巡察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十七条 巡察监督要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紧密结合,以工作实效推动一流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六章 纪律和保障
第十八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和保密纪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执行回避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工作。被巡察党组织及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干扰巡察工作。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或个人不支持不配合巡察工作,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阻扰巡察工作、诬告陷害他人、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以及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反馈意见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学校党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巡察工作条件保障,保证巡察工作机构编制、工作经费、绩效奖励、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的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安徽科技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党发〔2016〕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