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巡察干部的规范管理,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委巡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有关党内法规,按照《中共安徽科技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规划(2020-2024 年)》《中共安徽科技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安徽科技学院委员会选聘的专兼职巡察干部。
第二章 巡察干部人才库
第三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干部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将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领导干部及熟悉纪检监察、党务、人事、财务、审计、资产、信访等相关业务的优秀人才纳入人才库。
第四条 人才库组建程序。
(一)提名推荐。推荐人选范围为学校党委管理的下一级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专职组织员、各相关职能部门党员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其他优秀的党员干部,以及特别优秀的基层教工党支部书记。
(二)资格审核。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依据《中共安徽科技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规定的巡察人员资格条件,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意见征求。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征求对候选人的党风廉政意见。
(四)人选入库。依据党风廉政意见审核回复结果,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人才库人选名单。
第三章 巡察干部的选聘和职责
第五条 每轮次巡察干部的遴选程序为:
(一)制定计划。根据每轮次巡察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参与相应轮次巡察工作的巡察干部需求计划。
(二)确定人选。按照巡察组、巡察对象、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的原则,从巡察人才库中遴选提出各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名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各巡察组联络员人选名单,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授权聘任。按照“一次一授权”原则,由学校党委授权聘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第六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按规定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重大情况,与巡察办沟通重要情况;
(二)组织起草、签批报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巡察反馈意见等,对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审核把关;
(三)受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按规定程序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党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对巡察工作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
(四)建立健全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出具工作鉴定意见;
(五)负责开展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对党员执行有关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主持召开,组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下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组务会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研究阶段工作安排和措施;
2.研究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3.对巡察发现重大问题进行研判,研究处置措施;
4.拟向学校党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5.研究组内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等;
6.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七)负责落实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巡察组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在组长领导下,协助组长开展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具体巡察工作;
(二)协助组长与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沟通有关情况,协商有关工作;
(三)协助组长起草报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巡察反馈意见等;
(四)配合组长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巡察组成员在组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巡察组联络员受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派,向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主要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做好与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对接,向被巡察党组织传达巡察组相关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做好与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将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巡察相关工作任务和要求及时传达到巡察组,并将跟进巡察组的工作情况、请示报告等及时报告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三)协助巡察组做好会议安排、办公用品配备、安全保卫、材料归档等工作,以及与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 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建立完善巡察干部定期培训和巡前培训机制,提高巡察干部的履职能力。结合巡察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制订定期教育培训方案,将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内容纳入学校党校干部培训范围。
在每轮次巡察工作开展前,所有巡察干部必须接受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干部政治思想教育。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巡察业务知识学习。巡察组要组织好组内巡察干部认真学习研讨巡察工作业务,切实增强业务能力。
第五章 巡察干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干部工作以巡察组为主,兼顾原单位工作任务。巡察组组长负责本组巡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并向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通报巡察干部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忠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主动及时请示报告,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特别是不作个人表态;
(三)不借巡察工作之机,影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为自己或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不扩散巡察中了解的情况和有关内容;对巡察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
(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接受被巡察党组织的宴请和礼品,不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任何个人要求。
第十五条 巡察干部若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问责追责。
第六章 巡察干部的考核鉴定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表现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其他巡察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由其所在巡察组组长负责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鉴定意见。
第十八条 巡察结束后,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巡察干部的考核鉴定进行记载、留档,并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和其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在巡察工作中表现特别优秀、能力特别突出的巡察干部,尤其是中青年干部,将积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推荐。
第二十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巡察干部,参照省委巡视工作人员补贴标准,根据实际参与巡察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补贴,从巡察办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对于考核不胜任的巡察干部,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巡察干部人才库人选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