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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工会模范职工小家考核验收及评选表彰办法(试 行)
2015-09-23 10:35 admin_gh  本站原创 审核人:

皖教工〔20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安徽省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附院教职工之家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职工小家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模范职工小家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大力推进基层工会建设,不断增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力和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真正成为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第三条 模范职工小家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齐抓共建原则。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分工会具体实施、教职工热情参与的党政工齐抓共建新格局。

(二)服务大局原则。围绕中心,促进发展,正确把握创建模范职工小家活动与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广大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单位发展做贡献上来。

(三)维护权益原则。围绕工会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推进工会重点工作的落实,作为职工小家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

(四)依靠群众原则。突出教职工在建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依靠教职工开展建家活动,把教职工和会员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活动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

(五)创新发展原则。建家活动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增强创造性,在创建活动中结合单位实际,不断赋予建家新内容,拓展新领域,注入新活力。

第四条 模范职工小家建设的目标:将基层分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凝聚力强、工作规范、维权到位、充满活力、作用突出、职工信赖的民主之家、和谐之家、温暖之家、健康之家。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验收标准

第五条 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职工小家有活动阵地,有文化、体育活动器材、设备。

(三)分工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成效明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本单位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深入职工群众,关心教职工工作、生活,倾听并积极反映教职工呼声;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劳酬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尽力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教职工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畅通,分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单位党政高度重视,工会积极作为,团队和谐,教职工认可,成效明显。

(一)基层单位党组织加强对职工小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职工小家建设规划与方案,协调解决建家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支持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支持分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二)基层单位行政把职工小家建设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为创建职工小家活动提供人、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规范有序。

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分工会组织切实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推动二级教代会工作科学、民主、规范、有序运行。落实二级教代会各项职权:认真参与、监督院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关系本单位(学院、系)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的问题坚持向教代会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加强分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工会组织。不断加强分工会组织和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以理论创新带动工作创新,定期组织分工会干部加强学习、增强本领,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动员、引导广大职工岗位成才、岗位奉献。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考核验收

第八条 申报需具备下列条件:已建立二级教代会;已获得学校级模范职工小家;得到本单位90%以上会员同意。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分工会向单位党组织汇报,征得同级党政的同意。

2、按照《安徽省教育工会模范职工小家自评表》,进行自查自评。撰写《模范职工小家创建自评总结报告》,填写《自查评分表》。积分在90分及以上的,填写《安徽省教育工会模范职工小家考评申报表》,上报校(院)工会。

3、校(院)工会组织民意测评,填写《安徽省教育工会模范职工小家民意测评表》,参加测评人数不低于本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测评结果汇总后填写《安徽省教育工会模范职工小家民意测评汇总表》。

4、经校(院)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校(院)工会向省教育工会申报。

第十条 考核验收:

各校(院)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向省教育工会申报,省教育工会组织常委成立若干评审组,按照考核评估要求,对各申报单位的“职工小家”建设工作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场考核评估分四个环节进行:

(一)听取申报学院(单位)的自评情况汇报;

(二)实地考察场地、设施,查阅工会工作台帐和相关材料;

(三)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教职工意见;

(四)评审组根据考评整体情况,对照建家标准综合打分。

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全部结束后,评审组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工会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审定。结果由省教育工会保存备查。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教育工会成立模范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审领导组和工作组,分别领导和具体负责考核评审工作。领导组由省教育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委组成。工作组设在省教育工会,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模范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审工作。在考核评审过程中,邀请学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得“安徽省教育工会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省教育工会颁发证书、牌匾,并给予建家经费补助5000元。其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择优推荐省教育工会“模范职工小家”参加上级工会评选,获得安徽省总工会“全省模范职工小家”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表彰的,省教育工会分别奖励5000元和10000元。

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评选表彰的各层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其工会组织应荣获相应层级的模范职工小家称号。

第十四条 省教育工会每年集中表彰一批模范职工小家,模范职工小家建设实行动态管理,省教育工会采取抽查或普查的方式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非终身制。

第十五条 严格坚持各级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标准,凡出现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校分工会模范职工小家的创建工作。高校的附属医院和各市教育工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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