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8-10 点击数: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浪潮,落实学校“十三五”规划国际化合作办学战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安徽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安徽科技学院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具有中国情怀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 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和科研地位应高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和科研地位。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安徽科技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着重发展我省急需的新兴、幼稚学科以及空白学科。

第五条 安徽科技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国际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项目承办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项目承办学院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培养项目,是指除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外的,以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如“3+1”和“2+2”等。其联合培养项目的校内立项、申报程序和管理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在与国外教育机构就拟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实质性商讨之前,项目承办学院应将下列申请立项材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一)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

(二)外国教育机构详细介绍;

(三)外国教育机构在该国或地区的排名、拟合作专业方向排名、其在海外合作办学的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合作意向书草案;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应于收到报告后两周内签署意见,报请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立项申请。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意向性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项目承办学院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和8月31日前提交各项申报材料。经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审核无误后,呈校领导签发,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安徽省教育厅。

第三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教务处、招就处、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讨论合作办学具体事项和教育教学工作时,项目承办学院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

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该项目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中外双方人员组成,一般中方三名(含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外方两名,由中方人员担任指导委员会负责人(或由中外双方协商产生),委员会成员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备案。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负责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专业课外籍教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办学院推荐,学校聘任。项目负责人可聘请本学院相关教师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报批、监督和指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和校内协调,以及对所有涉外活动进行管理。其主要相关职责包括:

(一)审核项目承办学院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材料,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按照国家聘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规定,对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来华授课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组织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每年3月1日前接收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并审核、报送上级审批机关;跟踪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其主要相关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二)参与并协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设立过程中的有关工作,按照项目管理委员会指示,做好各项材料准备工作;

(三)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宣传与招生工作;

(四)协助教务处做好项目教学计划、大纲、人才培养方案、成绩认定、学分设置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来华授课教师日常教学相关事宜;

(六)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的指导下,协调办理学生出国手续及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是中外合作办学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和监督项目教育教学活动,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制定。

第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经费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运行经费管理。学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独立预算账户,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具体办法由财务处制定。

第十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处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使用监管部门,负责对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项目学生出国遴选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申请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情形;

(二)己完成该项目规定须在国内完成的课程;

(三)外语水平达到国外合作院校要求的;

(四)具备在海外学习的经济能力、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达到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要求的学生,可先填写赴国外高校学习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至所在学院,由学院审核同意后,组织学生准备相关材料并报至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在学生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统一办理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高校学习审批手续。

凡不通过学校办理出国留学相关手续的,一律视为自费留学,所有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与学校无关;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学校不予认定其在国外取得的学分(在国外合作院校留学的除外),不予评定学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前,须与学校签订赴国外学习协议书,协议书必须由家长签署意见及签名。

第五章 项目学生国外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学生到达国外合作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并定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时刻关注、及时了解学校相关政策变化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要求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等联系方式,负责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国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第六章 项目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学生在出国前,应到教务处办理出国留学学籍注册手续(出国留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奖学金等相关待遇),教务处负责按时办理学生学籍电子注册。项目学生在国外大学完成学业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供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等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出国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学生擅自延长国外学习时间的,学校将不承认其在国外的学习成绩,不保留其学籍,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如因国内、国外学制安排差异等特殊原因,须延长国外学习时间,学生须书面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及教务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延长国外学习时间。

第二十六条 国外学习期间,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达到学校留级条件者,回国后将作留级处理。

第七章 项目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学生在国外高校就读期间,必须按时向其所在学院寄送国外大学正式签发的成绩单,上一学期的成绩单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寄到所在学院,其成绩和学分由学院进行初步审核和认定,交教务处复审并登记备案。如因学生未及时向学院递交成绩单导致相关问题,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对学生提供的国外合作院校成绩单审核无误后,承认项目学生在国外所修的全部学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学生在国外所修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专业必修课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专业课,按专业选修课程认定;非专业课程,按公共选修课认定。

三十 由于世界各国大学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存在诸多不一致,在课程设置上存在很大不同,对于项目承办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相关课程,可采用以下处理方法:

(一)国外学业全部结束后,回校随下届同学修读。

(二)国外学业全部结束后,如果时间允许,可于考前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参加同届普通班学生相关课程的考试。

(三)留学期间自学相关课程,回国直接参加我校课程考试。

(四)在国外合作院校修读的课程,如与我校必须补修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生可申请将国外课程学分转换至我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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