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8-10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以及安徽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52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科技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的各种活动情形。教职工出国(境)留学或访学,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因公与因私出国(境)内涵界定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使用学校经费(含各类科研课题经费、专门项目经费)出国(境)友好访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短期研修培训,其经费开支须办理财务审核、报销手续的公务活动。因私出国(境)活动,是指教职工自费出国(境)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就医等活动。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主要形式

(一)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友好访问、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活动。

(二)国内合作单位(地方政府、各类企业、科研院所等)组织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友好访问、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活动。

(三)安徽科技学院自行组织的国(境)外专项培训、国际友好访问、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短期出国(境)研修访学(3个月以内)等活动。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的境外停留时间

(一)境外停留时间,从离境之日起算,抵境之日为截止时间,包括国际旅途时间在内。

(二)赴国(境)外访问交流、考察洽谈合作项目的,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不超过10天。赴台参访时间不超过7天。

(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研合作交流的,其境外停留时间,以邀请函和具体行程安排为准。

(四)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境外停留时间最短21天、最长90天。赴台培训时间,依据培训行程安排确定。

第五条 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暂行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交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能办理(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办理签证(签注)。

(二)我校自行组团出国(境)开展访问交流、研修培训等活动,由外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活动内容研究提出初步人选;教职工参加双跨团组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性学术团体的组团通知及外方邀请函、详细行程表,由外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初步人选;教职工应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开展科学研究等活动,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外方邀请函和详细行程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外事部门初审。所有因公出国人员,须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团组人选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须报经党委会研究审定。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和地区、出国活动内容、出国时间、出国人员名单、经费预算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遴选原则

(一)因公出国(境)活动,坚持因事定人原则确定出国人选,不搞照顾性安排。

(二)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科研任务计划安排,由科研部门、人事部门会同外事部门,研究提出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开展科学研究等活动人选。

(三)校级领导干部,根据分管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确定出国(境)访问交流和培训人选。学校党政一把手一年内,不能同去一个国家或地区。

(四)科以上管理干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由外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出国(境)访问交流和培训初步人选。

(五)夫妻同为我校处以上领导干部的,两年内只能选派一人参加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国际学术交流除外)。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护照与签证办理

(一)我校自行组团出国访问和培训,教学科研人员单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科研合作交流,由外事处向省教育厅或省外办提交出访请示等材料;省外办批准并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由外事处办理公务普通护照和签证。

(二)参加双跨团组出国访问、培训,由外事处向省教育厅或省外办提交出访请示和组团单位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等材料;省外办批准并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后,由外事处协助办理公务普通护照和签证。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外事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教育国际交流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出国(境)访问交流和研修培训计划与经费预算,按预算审批程序审定。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出国(境)活动,一律不予安排。

(二)年中追加或立项的科研课题经费、师资培养培训经费以及省财政下达的专项经费,明确列有出国(境)预算科目的,在经费预算年度内,可用于支付相关出国(境)活动费用。

(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具体标准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标准,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527号)执行。

(四)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学校组织的出访团组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

(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组织的出访团组出国费用和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出国费用,以暂借方式通过财务部门向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出国费用,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至组团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一律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六)报销出国费用,须向财务部门提供省外办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省台办《赴台批件》)、护照复印件(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出国培训的还须提交《出国培训审核件》。参加双跨团组的出国人员,回国后凭组团单位发票报销。其他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填写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费用支出汇总单,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国外消费票据,须用中文标识开支内容、时间和金额等消费信息。

第九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管理

公派出国(境)访学、留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教职工,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合同,明确责权利和相关待遇,具体手续由人事部门会同外事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条 出国(境)证件收缴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外事部门上缴普通公务护照;或向党委组织部上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组织部上缴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总结交流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返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事、科研、人事、教务等相关部门提交出国(境)访问交流或研修培训情况报告,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一定形式交流分享出访心得体会,或作专场学术报告。因公出访交流团组和培训团组返校后3个工作日内,应撰写、发布因公出访和培训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一)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国(境)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持举止文明、形象良好。

(二)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联合检查。财务部门定期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定期对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及时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三)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来情形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无预算或未经财务、外事部门同意出国的;

2、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3、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开支标准的;

4、虚列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5、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经费的;

6、出国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四)党员干部违规办理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党员出国期间擅自脱离组织出走,或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与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访问交流、研修培训、科学研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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