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8-10 点击数: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外籍教师管理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外籍教师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包括我校聘用的长期语言类外籍教师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合作院校派遣的专业课教师。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任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外国语学院和国际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工作需要,提高学生外语交际能力和留学考试通过率;浓厚外语学习氛围,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三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注重效益。

第四条 外籍教师管理部门是学校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外籍教师任教的二级学院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教学管理

第五条 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和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目标、教学计划和外语教学相关要求。

第六条 外籍教师须按照我校特定的教学要求以及学生具体情况实施教学,并制定相对灵活的教学计划。具体教材的选用,由相关二学院、教学和外事管理部门,与外籍教师会商确定。外国语学院负责审查外籍教师选用的教材和参考资料。

第七条 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外籍教师聘请管理与服务;由外籍教师任教的二级学院选派合作教师,负责日常教学联络与协调。外籍教师任教的二级学院相关专业教师要经常随堂听课,向外籍教师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 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求,由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在签订聘用协议书时,明确外籍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应当承担的临时性相关教学辅导与指导工作职责。

第九条 鼓励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手段进行教学,及时听取他们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给予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交流。

第十条 外籍教师任教期间,相关学院应定期不定期安排中方教师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及时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情况,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和相关学院,负责向外籍教师提供必需的教材、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学设备。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和专题讨论等活动。所涉学科专业教师应经常与外籍教师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向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教务处批准。

三、聘用管理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由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其它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教学管理由学校相关学院和教务处负责,外事处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办理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等合法工作、生活文件。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到期后,由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及时办理其来华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等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征得外事、教学主管部门的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我校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相关部门应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严禁外籍教师擅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由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请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禁止外籍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校园内传教或宣传宗教思想,违者将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查处。

四、生活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规定,长期语言类外籍教师聘用期间的工资待遇,依学历、职称、经历和学科性质而定,并享受国际机票和旅游补贴、医疗补助、意外保险,住房、通讯和水电等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以聘用合同形式明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合作院校派遣的专业课教师待遇,根据合作办学双方相关协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的工资、国际旅费、各类生活补贴和差旅、办公费等,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管理、核算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中国人民的文化习俗、生活习惯及宗教信仰,不得做出有损于中国人民感情的事。违者,按聘用合同追加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公寓内,不得擅自留宿他人。违者,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直至解聘。

第二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注重仪表,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吐痰,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课堂。违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禁止外籍教师在外教公寓内,单独与异性学生接触;或单独与异性学生外出旅行。违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聘。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应与本校职工一样严守校规校纪,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有事须先向主管部门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违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须爱护外教公寓和教室内的家用电器、办公家具和教学设备设施等。外籍教师离任前,由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清点交接;如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外教教师到职后,应认真学习并掌握如何正确使用家用电器、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等;在合作教师协助下,熟悉校园及周边环境、交通线路等,到银行开设账户。

第二十九条 外籍教师应与中方教师、学生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如遇冲突或无法沟通的问题,,应通过合作教师向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等相关部门及时反映,妥善解决。

第三十条 外籍教师如须到校外就诊,可申请相关部门派遣人员陪同,医疗费由其本人支付。

第三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华工作期间,享受中国节假日。如遇本民族节假日,可申请休假;但是,耽误的课程必须补上。

第三十二条 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外籍教师寒暑假起止时间,以利于他们安排相关活动。

五、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籍教师在到达我校24小时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外籍人员住宿登记手续。入境30天内,配合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三十四条 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指派管理人员和合作教师,帮助外籍教师尽快熟悉工作和生活环境,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讲解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外籍教师必须在学校提供的公寓内居住,禁止在公寓内单独辅导学生。违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外籍教师外出时,务必锁好房门、关闭窗户和水龙头、燃气阀门等;否则,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外籍教师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籍教师在公寓内使用各种电器设备设施前,须由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指派专人讲解示范,确保使用安全。如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设备设施损坏,由外籍教师自行出资维修;导致人身伤害的,我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公寓内拉线接电、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合作教师提出报修。我校将派专人检查维修,确保水电和燃气使用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安排外籍教师参加社交或者社会公益活动,须由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选派专人陪同。

第四十条 外籍教师在中国境内外出旅行期间,应对其交通、人身和财产安全负完全责任;并及时向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通报其行程路线和旅店信息,以便紧急联络。

第四十一条 外籍教师参与聘用合同以外的活动,须经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同意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科技学院外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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