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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4 发布者: 点击: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制度,加强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导师负责制。

2、按照专业培养要求,依据研究生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全程指导各培养环节(选修课程、科研论文的发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及时掌握其学习动态,加强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培养。

3、在培养过程中,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正确处理学习、工作之间的关系;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督促其学习并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有为研究生开设讲座、授课,参加盲审、答辩等环节的义务。

5、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切实落实学位论文质量,严把论文选题关,对于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6、有义务承担学院安排的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各项任务工作(如考试命题、阅卷、面试、论文开题、盲审、答辩等)。

7、履行学校规定的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义务。

 

二、师生双向选择办法

1、遵循原则:在符合学校招生基本条件情况下,遵循师生双向选择原则;依据各研究生导师发表论文及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向学科团队成员、发表高水平论文和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成果显著的导师倾斜。

2、安排师生双向选择,一般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月内完成。

3、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院组织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研究生的见面会,介绍双方情况并互通联络方式。由学院负责向学生公布导师简况。安排研究生参观有关实验室,了解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

4、被研究生初步选中的导师,可以根据研究生对研究方向的志愿和科研需要,与研究生做必要的交流沟通,也可对于填报自己的研究生进行必要的面试。

5、研究生填写“安徽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志愿表”,指导教师确认信息后,达成一致的志愿,在符合师生双向选择规定的情况下,汇总形成该硕士点“安徽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汇总表”。未达成一致的志愿,由学院负责协调调整后,征求师生双方同意后,由研究生再次填写“安徽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志愿表”,并填入双向选择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处审批,并由学校发文公布。一经公布,指导关系正式确立。

6、“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汇总表”中必须包含各学科专业的所有当年在籍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的,须附说明。

7、在公布指导关系之日起一周内,指导教师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上交相关材料。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学院将全面审查,并合理安排好各门课程的开课学期,落实好第一学期的有关课程安排。

8.导师和研究生对双向选择有异议者,经学院和研究生学院沟通、协调仍有异议的,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学生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导师分配的,不另行安排其他指导教师,视为无教师指导。

9、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在互选过程中三个志愿均无学生遴选,经过动员仍无学生遴选,学院将不再进行调剂。

10、导师年指导日校生总人数教授不超过5人、副教授不超过3人。针对特殊情况,学院可在指导名额分配上作适当调整。

三、指导名额指标分配办法

1、基本名额(每年新指导学生人数)

1) 教授导师指导2人,副教授导师指导1人;

2) 首次指导硕士生的导师和外单位在我院指导硕士生的指导1人。

2、奖励名额

根据在上一年度科研和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在有研究生余额的情况下,如有以下成果的按下列顺序给予额外指导名额指标奖励(仅适用于本院职工,奖励名额可以放弃)。奖励名额为:

1) 一类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增加2人;

2) 二类科研项目负责人,增加1人;

3)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发明奖者(排名前5位)、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排名前2位)者、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排名第1位)者,增加1人;

4) 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论文者增加1人;

5) 年科研进校经费≥50万元者增加1人;

6)  EI、SCI论文数(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者增加1人;

3、约束措施

约束措施是指导师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将减少指导名额或停止指导。

1) 上一年度指导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者当年停止指导;

2) 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者由于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当年停止指导;

3) 该导师在上一年度发生学术道德问题,或该导师名下学生出现学术道德问题并且导师负有较大责任者当年停止指导;

4) 上一年度因导师指导失职该导师名下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年限、因论文原因延期的硕士生数达到1人(含)以上的,减少指导名额1人。

四、本办法经机械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本办法自2018年起实施,由机械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机械工程学院

201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