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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17 发布者:郭纯 点击:

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制度,加强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机械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出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包括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校内导师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校外导师适用于企业、科研院所、政府、行业,以及与我校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的本科高校等单位在编在岗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生的全面指导。导师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立德树人是导师的根本职责。导师应认真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导师培训计划。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必须要有校外导师配合校内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可采取导师组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形式。

第四条 导师应提升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督促其学习并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涵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按照专业培养要求,依据研究生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全程指导各培养环节(选修课程、实践训练、科研论文的发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及时掌握其学习动态,加强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培养。导师有为研究生开设讲座、授课,参加盲审、答辩等环节的义务。

第七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整体把关,为研究生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研究生潜心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切实落实学位论文质量,严把论文选题关,对于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机械工程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导师有义务承担机械工程学院安排的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各项任务工作(如授课、考试命题、阅卷、面试、论文开题、盲审、答辩等)。

第九条 履行学校规定的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导师资格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能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实行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二)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研究成果有重要的理论或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熟悉专业领域所对应的行业和产业发展动态,具有解决所属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基地。

(三)校内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双能型”教师证书,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四)校外导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实习实践条件,能够为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实践训练和应用能力培养的场所。若校外导师参与指导学术型研究生,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

(五)外语水平较好,可指导研究生阅读相关专业领域的外国文献与资料等。

第十一条 校内导师遴选业绩条件

学术型研究生导师需满足条件(一)和条件(二)至(五) 中任意两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需满足条件(一)和条件(二) 至(三)中任意一条及条件(四)至(七)中任意一条。

(一)近三年,主持三类及以上科研课题1 项,在研可支配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6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3万元,其中用于研究生助研经费充足。

(二)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 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著作、国家级或省级规划教材1 部以上,本人撰写5 万字 以上。

(三)近三年,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共2 项及以上,且至少获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或取得其他类似成果(新产品、新工艺等)。

(四)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前3 )、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前1);或制定相关国家标准(前3)、行业 标准(前 2)、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五)近三年,积极与企业或行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成果等被转化和推广,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或制定的规划、技术方案等被企业、行业或政府采纳,经实施后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并且到账 经费 5 万元以上。

(六)近三年,作为第一指导教师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专业(专项)比赛中获第 1 名或一等奖及以上,社科类相关奖励参照执行。

(七)被遴选为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高校拔尖人才、省相关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与岗位专家、省级产业创新团队带头 人与团队助理、省级科技特派员;或市级以上相关专业专家大院首席专家。

第十二条 校内导师遴选业绩条件(破格)

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且获得博士学位,并满足以下条件要求的校内教师可破格申请校内导师。

(一)近三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应用型或应用基础型科研 项目,且在研可支配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2万元以上(其中横向经费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6万元 (其中横向经费不少于1万元)。

(二)在社会服务、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合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与相关企业开展不少于三年的稳定产学研合作,并有共同的研究成果,如论文、专利、产品等。

(三)具有参与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第十三条 校外导师遴选业绩条件

近三年,校外导师需满足以下任意两条:

(一)在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前2);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二)主持市厅级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或成果推广等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

(三)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四)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取得其他类似成果(动植物新品种、 新药证书、农药证书、兽药证书、新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 新产品、新工艺等)。

(五)参与制定专业领域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等相关成果。

(六)相关研发成果被转化和推广;或制定的规划、技术方案等被企业、行业或政府采纳,并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七)被遴选为市厅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管理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科技先进工作者;或省级学术与 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与岗位 专家;或市级以上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与团队助理等。

第十四条 与我校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的本科高校教师参照校内导师遴选条件执行。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和时间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导师遴选工作方案各有关学院具体实施导师遴选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学院对申请人材料和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研究生处对申请人符合条件进行复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本次导师遴选资格,并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导师资格。

第十六条 遴选程序。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学院初审,召开学术分委员会讨论确定拟推荐的名单,并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复审,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拟定初选名单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并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遴选时间。按研究生处通知执行。

第五章 导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导师培训。可采取讲座、研讨、参加会议、集 中学习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导师进行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方面的培训;新遴选的导师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指导研究生。

第十九条 导师师德考核。研究生处配合校工会、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做好导师年度师德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导师指导资格审核。在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 前,根据《安徽科技学院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管理规定》,对拟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进行资格审核,主要包括:立德树人、 导师年龄、在研经费、已毕业研究生指导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导师指导能力考核。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及时对 导师指导能力进行考核,主要包括: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结果、 答辩结果、论文抽检结果;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不通过,将暂停指导研究生资格;论文抽检不合格,按照《安徽科技学院对抽检评议不合格意见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处 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日常督导检查。切实强化导师职责意识,研究生处配合学校督导办公室,对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进行 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导师,根据《安徽科技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意见》精神,可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 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机械工程学院负责解 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