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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电管理规定

日期:2010-04-01    点击数: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各商业经营单位用电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利用校内外房屋及场所使用学校电力的各商业经营单位用电管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商业经营单位含学校周边门面房出租户,校内门面房出租户,在校内设立经营网点、架设通讯设备的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运营商,在校内设立自动取款机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单位,邮政代办所,在校内架设放大设备的有线电视公司,利用校内房屋及场所出租或自主经营的校内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各商业经营单位用电前须填写《安徽科技学院用电申请表》,签订用电协议。后勤服务总公司安装维修中心根据用电设备实际情况对需用电单位安装计量装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由需用电单位支付。

第四条 各商业经营单位用电电价标准为1.00元/千瓦时。后勤服务总公司安装维修中心将为各商业经营单位统一安装预付费卡式电表;因技术原因暂时未能安装预付费卡式电表各商业经营单位,根据计量表计量结果及时到后勤服务总公司安装维修中心足额交纳电费,对缓交或拒交电费的各商业经营单位,将停止供电,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各商业经营单位用电计量装置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后勤服务总公司安装维修中心将根据该商业经营单位用电设施核算其用电量,该商业经营单位根据后勤服务总公司安装维修中心核算的用电量和电价标准据实缴纳。更换计量装置费用由该商业经营单位支付。不及时更换计量装置,其间所发生的电费按窃电处理。

第六条 各商业经营单位严禁从学校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一经发现一律按窃电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后勤服务总公司安装维修中心。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