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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总公司来客接待暂行规定(修订)

日期:2014-07-04    点击数: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做到既有利于总公司的对外交往和工作需要,又力求节俭廉政,经研究,结合总公司实际,现将总公司公务来客接待工作规定如下:

一、接待原则

来客接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属接待范围内的接待,坚持“必要、适度、从简”的原则,做到礼貌、热情、周到,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接待档次。

二、接待范围

涉及总公司工作需要的校内相关单位,兄弟院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等。

三、接待地点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只限于在校内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餐厅,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用餐的,应经总经理或分管总经理批准。

四、接待程序

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院校同仁指导交流工作,由总经理或对口分管总经理确定陪客人员和接待标准,餐后账单由对口分管总经理签字;各内设机构来客或业务往来需要招待时,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向分管总经理汇报,由分管总经理确定陪客人员和接待标准,餐后账单由分管总经理签字。单位负责人未经请示自行安排接待,一律不予报销。

五、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宴请标准:上级主管部门60元/天人;兄弟院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50元/天人;业务往来单位,40元/天人;一般工作人员以工作餐形式接待,标准每次不超过20元。宴请所用酒水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六、费用报销

公务接待费用由各单位具体经办人按月汇总,经分管总经理签字,报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转帐报销。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