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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房屋、场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05-10    点击数:    作者:  

关于学校房屋、场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房屋、场地是指服务型房屋、场地和商业性房屋、场地两类。服务性房屋、场地,是指在校内建设的为保障和满足师生生活基本需要的房屋、场地。除服务性房屋、场地外,其它用于租赁的房屋、场地均为商业性房屋、场地,该类房屋、场地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 学校委托后勤服务总公司租赁、管理商业性房屋、场地和服务性房屋、场地。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房屋、场地租赁管理,维护租赁秩序,保证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性房屋、场地的租赁,服务性房屋、场地的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报校领导直接研究决定具体租赁方式。

第五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租赁、管理学校商业性房屋、场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学校制定的整体规划布局;

2、符合校园环境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3、符合校园治安和消防安全要求;

4、符合学校的其它有关规定(如不得从事网吧、饮食行业等)。

第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办公室(房产经营部)代表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对学校商业性房屋、场地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对学校商业性房屋、场地的招租、签订协议、收取租金、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商业性房屋、场地及校内服务性房屋、场地的招租(拍租)工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拟定招(拍)租方案,其租金的最低拍租价格及有关招(拍)租管理要求,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

第八条 合同签订的期限一般为2-5年,具体期限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租赁期满,按原招(拍)租程序重新拍租,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

第九条房屋、场地租赁费的收取统一使用正规税务票据,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内零星所用场地,如各商业银行ATM机所使用 的场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