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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一、师德修养
1、教师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2、教师要在教学工作中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既要教书,又要育人,要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品格、科学道德、仪表举止方面发挥对学生的表率作用。
二、任课资格
1、教师上岗前必须参加学校的岗前培训,对拟开课程课堂教学至少见习一轮,辅助承担实验课,辅导答疑,经教研室考核,效果良好者,方可取得任课资格。
2、任课教师应熟悉拟开课的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掌握基本的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设计完整教案。
3、教师开新课,需对拟开课程学科及相关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经教研室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方可开课。
4、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因故需请人代课需经教研室主任核批,报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备案。
三、课堂教学
1、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及时修订。修订教学大纲应由学科组或教研室负责人主持讨论,草拟修订稿,经系主任批准,报学院备案。
2、教材选用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协商决定。教材要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首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推荐的优秀教材。
3、任课教师应拟定教学日历,开学两周内,报教研室审核,并及时送学院、教务处。
4、任课教师要充分了解先行课和后续课的情况,认真备课,突出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技能,明确重点和难点,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较详细的教案,并注意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5、课堂讲授要目的明确,条理清楚,概念清晰,论证严密。要注意突出重点,分散难点,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注意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技能。
6、要合理使用教具,积极使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效率。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与教学内容相适应,切忌千篇一律。
7、教师上课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朴素大方,举止文明,要严格要求学生,注意维持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课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课外指导
1、课外指导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和习惯。教师要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和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的规律和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2、要强化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课外时间应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学生学习能力和解题能力的培养,一般应贯穿在课堂教学中。需单独设置习题课和辅导的课程,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系领导批准,报学院备案,统一安排时间。辅导教师要随班听课,与主讲教师共同确定辅导内容。
五、实验实习
1、实验课是培养学生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要拟定实验教学大纲,按大纲认真组织教学,课前要认真准备,原则上要做预备实验,确保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2、指导实验要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及时解答试验中出现的问题,试验完成后,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结合学生的实验预习、实验操作过程和期末考查给出总成绩。
3、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任课教师如违反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学生违反制度由任课教师、实验室或学院酌情处理。
4、教学实习由教研室拟定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经系主任批准后,报学院备案。教学实习由系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指导教师从全系各教研室选派。
5、校外教学实习由有关教研室会同系组织实施。
6、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要逐步纳入教学计划,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团总支组织实施。
六、作业要求
1、主干课程应根据学科特点适当布置作业。作业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忌让学生抄写教科书的有关内容。
2、批改作业要认真,对考试课程作业成绩按总数成绩的20-50%计入平时成绩。
七、考试考查
1、根据考试目标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日程由学院办公室和教务科安排,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2、命题要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题量和难度要适中,形式要多样,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期末考试主干课程应建立试题库,试行教考分离。题量和难度要大致相同,重复率不得超过30%。
3、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拒绝回答学生揣摩试题内容的问题,尤其不得泄露试题。
4、考试组织、监考、评卷、考试和违纪学生的处理等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5、论文的成绩评定要采取答辩方式,按学科方向组成答辩委员会,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答辩和成绩评定。
八、教学纪律
1、教师要严格遵守学院的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随意停课或调课。不随意增减课时。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要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均以教学事故论处。旷教,泄露考题按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九、教学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处分
1、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特殊情况由教研室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核算工作量。
2、教学效果的考核由学院、系和教研室组织实施。学院根据教研室考核结果、学生评教结果、学院领导考核结果和业务综合情况评定教学质量等次。
3、造成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院、系和教研室应进行批评教育,杜绝教学事故再次发生。
十、教师的业务进修
1、拟使用教师进修经费到国内外进修半年以上的教师,由教研室和系提出人选,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经半年至一年进修的教师,应能独立承担该学科的教学任务;能在三年内坚持承担所进修学科的教学任务;并能在三年内使本学科组至少有一人系统掌握所进修学科的教学内容。
2、拟使用教学经费参加各种教学研讨会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教研室和系推荐,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与会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传达会议精神,并向学院提交会议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一、附则
1、本规程适合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学工作。
2、本规程由学院、系、教研室、实验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