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中共安徽科技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04-21 来源: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贯彻<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至少巡察一次。

第三条巡察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巡视工作部署,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巡察工作纳入学校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二)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三)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有关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向上级机关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巡察工作由若干个巡察组负责实施,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纪委委员和党委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九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三章 巡察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巡察范围是: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决策贯彻、制度落实、经费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党的领导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是否坚强有力,是否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担当精神,是否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党的建设情况。党建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现象,是否存在轻党建,重业务现象,是否存在党组织涣散,党员管理松散现象;

(三)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情况。全面从严治党是否坚决、措施是否得力,是否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是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否得到有效解决;

(四)遵守党的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三十条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相互吃请、公款旅游、购送购物卡、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

(六)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真正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是否进行网络舆情监控;是否开展对主要错误思潮的批判,引领社会思潮,开展意识形态舆论斗争;是否着力加强宣传思想阵地建设和管理;是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

(七)学校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单位内部制度建设情况。是否真正贯彻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教职工是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是否关爱学生、廉洁从教,单位风气是否和谐、团结,是否进取、向上;

(九)物资设备实验场所管理情况。是否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分工科学,是否做到合理利用,高效服务;

(十)经费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经费的使用、科研经费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是否存在挪用、挤占、截留等现象;

(十一)对外服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是否制订切实可行的对外服务经费收支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等;

第十二条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内部干部职工以及工作关系密切的其他单位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召开座谈会;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巡察组到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时,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领导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经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交由校纪委办理;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交由党委组织部门办理;

(三)其他问题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巡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巡察组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建立整改台账,加强督促检查,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依然较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并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或部门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校党委批准,被巡察单位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由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组织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予支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

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

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