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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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06月02日 09: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以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实践教学和课程开发能力为培训重点,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培训模式,着力培养一批专业理论扎实、职业技能娴熟、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掌握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能够在教育教学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第三条 项目具体包括: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具体任务:2011 - 2015年,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5万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从中选派2000名优秀学员出国进修;各省(区、市)组织20万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参加省级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参加国家级培训的教师,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在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从事5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所教专业与培训专业相符,师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参加国家级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教师,具备申请出国进修的条件。

    第六条 省级培训以中等职业学校在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教师为主,兼顾公共基础课教师。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国家级培训每期12周(含企业实践4周),共480学时。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企业实践交替进行的方式,实行小班教学、分组训练,每班35人左右。

    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120学时左右)。学习本专业领域的前沿理论知识、先进技术,进行专业技能训练。

    ——教育理论与教学方法(40学时左右)。学习国家职业教育政策、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论与教学方法、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等。

    ——企业实践活动(160学时左右)。了解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生产技术、岗位规范、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进行关键岗位实践和技能训练,增加生产实际经验。

    ——教学演练与实践(160学时左右)。运用在培训机构学习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将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在真实课堂进行教学方法训练,改进教学行为,开展备课、说课及教学演练等活动,发挥培训骨干示范作用。

    第八条 出国进修每期8周,按专业小组派出,每组12 - 20人,主要学习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法和课程开发技术。具体内容和形式由教育部与国外合作单位签署协议确定。

    第九条省级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需求,围绕重点专业、紧缺专业、特色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当前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参照国家级培训有关要求确定。

    省级培训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将提高教师“双师”素质、德育能力、运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作为重点,并兼顾德育课等公共基础课教师培训。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教师每期一般不少于4周(或160学时),可采取集中培训、企业实践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培训每期一般不少于2周(或80学时)。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十条国家级培训由具有相关专业优势和培训工作基础的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示范单位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参与。

    承担国家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采取机构申报,专家评审,教育部和财政部审定的方式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年度学员评价率低于60%,或年度评价综合得分连续2年排名后3位的培训机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择优遴选确定,以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教师企业实践单位为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参与。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培训,认真编制和执行培训计划,不得删减培训环节,不得压缩学时和天数。要全面掌握学员基本情况,对学员综合素质差异较大的班次应分层次教学。要与企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实践方案,避免培训与企业实践脱节。要加强教学演练与实践环节的指导,提出明确要求,做好考核工作。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存学员学籍档案、考核资料以及培训成果等。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要加强学员安全教育,为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做好后勤服务,为学员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要及时收集、分析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方案。要加强对已结业学员教学的跟踪调查和咨询指导。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学员要按照录取通知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向培训机构说明理由,并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5天。延期报到超过5天或无故逾期3天未报到的,取消培训资格,并由培训机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考勤制度。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培训活动须书面请假。累计请假超过5个教学日或无故旷课1次者,不得评为优秀学员;累计请假超过10个教学日或无故旷课2次以上者,不予结业,已发生费用由学员所在中等职业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网上管理。培训机构要在开班后2周内组织学员完成电子注册,结业前1周内组织学员网上提交培训成果并进行全员评价,培训结束后2周内在网上提交学员成绩单、代表性培训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出国进修学员要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国内适应性培训。出国后2周内,要完成电子注册,回国前1周内在网上提交培训成果并进行全员评价。进修期间,不得中途或提前回国。因特殊原因确需回国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书面证明。中途或提前回国超过10天的,不予结业,已发生费用由学员所在中等职业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七章 考核结业

    第十九条 国家级培训实行考核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员出勤、作业、平时表现和学习态度等日常情况;培训课程成绩和企业出具的实践鉴定;培训成果,包括4学时以上的教案并进行讲课或试讲、3000字以上的专业教学研究论文、2000字以上的企业实践报告等。

    第二十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学员要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培训计划。通过考核的学员,由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和财政部统一编号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出国进修学员的考核和结业,由国外培训机构负责,具体要求由教育部与国外合作单位确定。通过考核的学员,由国外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部署实施、监督考评等工作。每年3月底,教育部和财政部确定本年度的培训专业和各省(区、市)参加国家级培训(含出国进修)的学员人数。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参加国家级培训学员的遴选推荐、资格审查、跟踪反馈等工作。同时,负责做好本地区省级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负责学员的资格复核、录取注册、培训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依托中国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网建立网上管理平台,对国家级培训学员的资格审核、录取注册、学习考评进行全过程管理。每年12月底,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以及培训机构要对全年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培训经费(含出国进修)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个人负担。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国家级培训1.8万元/人·次、出国进修5万元/人·次。

    财政部和教育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人均补助标准,核定下达各省(区、市)国家级培训补助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培训经费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由教师参加培训时缴至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省级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部和教育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师资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设立项目监督电话(022 - 28112893)、监督信箱(moeszc@moe.edu.cn),接受学员对培训违规情况的反映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按照教职成〔2011〕14号文件规定的省级培训任务,制订本地区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方案,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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