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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

2019年04月30日 09:57 马克思主义学院 点击:[]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明确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工作职责,推进直属党支部工作规范有序,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安徽科技学院章程》和《中共安徽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科技学院教学院(部)党总支会议制度(试行)〉和〈安徽科技学院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党发〔2018〕40 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直属党支部会议成员为直属党支部委员。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马克思主义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行政主要负责人须参加。

第四条  直属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直属党支部会议由直属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直属党支部书记委托是直属党支部委员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直属党支部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直属党支部书记或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  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直属党支部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三章  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第九条  直属党支部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学校党委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直属党支部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研究审定马克思主义学院向校党委请示报告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直属党支部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研究制定、修改和废止重要党建工作制度。

(三)研究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部门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意识形态、舆论宣传、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研究讨论需提交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发展规划、人才引进、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惩、年度预决算、奖金分配、收入分配等涉及部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直属党支部要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五)研究决定马克思主义学院职责范围内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直属党支部秘书建议人选由直属党支部与部门行政沟通后提出,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助理、秘书等建议人选由部门行政与直属党支部沟通后提出,经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马克思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副院长等建议人选按照学校关于系(教研室、实验室)设置及院长、副院长任职条件由部门行政与直属党支部沟通后提出,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校教务、人事等管理部门备案。

(六)研究决定马克思主义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要工作。

(七)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党内考核、评优、奖励和处分等工作,提出加强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八)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落实措施;研究讨论纪律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违纪党员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九)研究宣传、统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讨论决定分工会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推荐上级党代会、教代会代表人选。

(十一)其他需要直属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直属党支部书记确定。涉及会议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部门行政负责人充分沟通酝酿。

第十一条  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直属党支部会议不予讨论研究。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有关工作人员要提前将议题和开会时间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议准备。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直属党支部会议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由有关人员按议程逐项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展开讨论。

第十四条  讨论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实行直属党支部书记末位表态制度。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当场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适时再议,或向党委请示。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做出说明。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或组织。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直属党支部会议每个议题要有明确决议,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直属党支部会议成员、列席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八条  直属党支部会议对会上形成的决定、决议的执行,要有明确意见,直属党支部委员和其他人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直属党支部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需变更调整或难以贯彻落实的,责任人应做好工作协调,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经直属党支部书记报直属党支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直属支部委员会根据分工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直属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议事规则执行。

下一条: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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