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4年04月10日 08:23  点击:[]

 

校人发〔201428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促进我校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学校制定了《安徽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暂行规定》,业经201432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科技学院

2014330

安徽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促进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各种方式聘用的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忠于职守,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学校党政管理、教辅、工勤技能等岗位和实行坐班制的其他部门人员(以下简称非教学人员),必须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实行非教学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工作牌要明确上岗人姓名、职务。对不在岗人员,要在办公场所周边显要位置做出不在岗原因及时间说明

(三)教师和从事课堂实践(实验)教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完成本人承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参加学校规定的教研活动、党团活动、政治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对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等违反教学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教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及法律规定的兼职等除外),不得私自外出攻读学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非教学人员实行上下班考勤签到制度,无特殊情况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记迟到或早退一次。半个工作日内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签到必须由本人及时完成,不得改签、补签、远期签到或委托他人代签。

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1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月考勤记录的统计、上报和请假材料保管等工作,并于次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上月《教职工考勤签到月报表》(须有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字)及《安徽科技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呈批单》(以下简称《请(销)假呈批单》)报送人事处。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教职工因公、病、丧、事、探亲、生育等原因需要请假的,须履行审批手续。请假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期限,填写《请(销)假呈批单》(一式二份),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上班时间内因公临时外出(半个小时以上,3个小时以内的),应当履行口头报告制度。其中,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向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汇报(按工作隶属关系),同时告知考勤员。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请假,须向对方告之,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告知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其他校领导。校级副职领导请假,向书记和校长报告,并告知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

(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下同)因公出差、因私请病、事假,须办理请假手续。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的,在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告知后,报分管校领导(教学单位为联系领导,下同)审批并向学校主要领导(党务干部报校党委书记、行政干部报校长)报告;3天及以上的,须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后,同时呈送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其他副处级干部应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比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

(三)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4-7天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8-13天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教学单位教学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辅导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4-20天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21天以上的(不含产假),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九条  教职工假期结束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且需续假的,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向审批人请假,返校后2天内必须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请假者,须书面说明请假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病假的,须提交县级(或二甲)以上医院或有医保资格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请婚假的,须提交《结婚证》;请产假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材料。

第五章  工作落实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组,组长由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核实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月不少于3次),核查群众反映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查阅《教职工考勤签到月报表》、《请(销)假呈批单》等相关手续和材料,查看教职工工作时间内是否干私活及不在岗人员的去向。

(二)以签到表为准,对在岗和不在岗人员进行核对。

(三)听取群众对违纪行为的反映,调查群众反映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十三条  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并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在每月10日前公布全校考勤情况。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后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将本单位教职工到校情况书面报送人事处,学期结束前2天内将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教职工考勤签到月报表》报送人事处。对各类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人事处应严格执行扣发工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考勤员要如实记录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按时汇总、上报《教职工考勤签到月报表》。对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教职工考勤签到月报表》的单位,由考勤监督检查组在校园网通报,超过3次的,年底考核时视为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扣发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一定比例的业绩津贴。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并核实,追究该考勤员及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查处和纠正本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追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不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致使本单位劳动纪律松弛的;

(二)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

第六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6个工作日。

(一)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67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按日减发,日减基本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本工资除以21.75

(二)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础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基础津贴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津贴除以21.75

(三)请事假应扣发的岗位津贴、业绩津贴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年度事假累计达6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病假

(一)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三)请病假应扣发的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婚假

职工请婚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天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且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对晚婚的初婚者,可延长婚假到20天(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国家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对于超过规定婚假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九条 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可连续休满98天(包括产前休假在内);对于晚婚、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对于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因生产后身体未正常恢复而不能正常上班需要请假的,按病假处理。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88)教外综字003号》等文件执行。

(一)国内探亲

教职工请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行批假。探亲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

(二)国(境)外探亲

公派出国(境)人员配偶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者,出国(境)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探亲假期的3个月(含3个月,下同)内基本工资正常发放,从第4个月起,缓发工资。未经学校同意,出国(境)探亲超过6个月的,不再保留公职。

第二十一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成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居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其他假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非因公负伤,按病假处理;未列入的其他假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私自外出等因素违反劳动纪律的,其工资扣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自离岗,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教职工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不含3天),教学人员一年内累计旷教达到3学时以上者,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第二年不得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基本工资和基础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基本工资和基础津贴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津贴之和除以21.75

(三)其他未提及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四)教职工当月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不按正常人事调配程序办理解聘、离职手续的,自离岗之日起,缓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学校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人事关系。档案存放学校者,学校可以适当收取档案保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应接受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拒不接受工作安排者,学校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人事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对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诉,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劳动人事仲裁。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院人字199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人字199321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院人字1996109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劳动纪律的意见》(人字199711号)、《安徽科技学院处级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党办发201112)等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到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安徽科技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呈批单

2安徽科技学院教职工考勤签到表(样表)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科技学院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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