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科技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04月10日 09:43  点击:[]

校人发〔201328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

在学习调研基础上,借鉴兄弟院校相关做法,结合实际,我校制订了《安徽科技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319

安徽科技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拓宽人才配置渠道,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皖人发〔199776号)等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人事代理旨在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流动的失衡状态,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合理的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达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目的。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校与人事代理

第五条 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委托蚌埠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在代理期内档案和人事关系。人事代理人员不占学校事业编制。

第二章 人事代理对象及程序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范围

除新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外,其他新进人员逐步纳入人事代理范围,具体包括:

(一)除新兴学科及特别紧缺专业外,当年新进的硕士层次的专任教师;

(二)辅导员岗位和部分管理岗位人员;

(三)实验及辅助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四)学校为解决部分高层次人才夫妻两地分居而实行的人事代理人员;

(五)其他经学校同意实施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七条 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立户 学校与蚌埠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书》。

(二)合同签订 蚌埠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学校及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单位委托)》;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安徽科技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

(三)手续办理 人事代理人员持相关材料自行到蚌埠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代理费用。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与管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相关能力;

(三)身心健康;

(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首聘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其中录用的应届毕业生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1年初期或见习期)。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满前60日,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同意续聘的,报学校审批后,可继续实行人事代理,聘期为6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对不再继续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调整或管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首聘期内可参加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非学历进修和单项培训但不能脱产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在第二聘期内可申请脱产攻读高一层次学历,脱产攻读学位人员须与学校终止人事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工资晋级、职称(务)晋升、奖惩等均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时将人事代理人员考核材料、聘用合同书、工资变动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等材料交蚌埠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并归入人事代理人员档案。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及应由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学校从其月工资收入中直接代为扣缴;实行独立核算用人单位,其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由该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进校时具有硕士学位人员首聘期满后,经学校考核,业绩突出,在学校事业编制有空缺的前提下,可以由学校组织考核(考试),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纳入事业编制。原为人事代理人员,脱产并取得博士学位且愿意回校工作的,学校编内优先选拔录用。

第十七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劳动关系同时解除或终止,人事代理人员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离校手续和转往蚌埠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的相关手续。无故或逾期不办理的,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第十九条 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人事代理相关事务;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使用、培训、考核等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由学校或独立核算部门按标准统一造册,相关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工资待遇

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内根据所聘岗位比照我校编内在岗同类人员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待遇

按照地方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五险缴纳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五险缴纳基数低于当地缴费基数的,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房待遇

学校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校内廉租房供租住,比照在岗编内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校内没有岗位空缺的,比照在岗同类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待遇

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代为管理,正常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党、团、工会组织活动等。同时享受在编职工同等的其他节假日福利待遇。

第五章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六条 首次聘用程序

(一)人事代理岗位申报

用人单位编制人事代理岗位聘用计划(含聘用人数、专业、学历、拟聘岗位等内容)报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学校审批。原则上,实行人事代理岗位的申报计划与编内岗位申报计划同步进行,学校每年年底研究1次。

(二)招聘及考核工作 纳入年度招聘计划的,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根据岗位要求,按学校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公示无异议后,拟聘用人员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

(四)体检合格后,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通知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经地方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的聘用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五)拟聘用人员应在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完相关聘用手续后报到上岗。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人事代理聘用程序

当年新引进的高层人才配偶以及长期两地分居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受到条件限制不能入编但符合人事代理条件的,经学校研究,原则上根据所学专业安排到已列入人事代理进人计划的岗位。对没有人事代理进人计划的,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与所学专长一致的辅助岗位。高层次人才配偶人事代理聘用程序比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续聘程序

1、个人申请 聘用合同期满前60日,受聘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是否续聘申请,凡不提交续聘申请的,视为个人不再申请续聘。

2、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3、单位意见 续聘人员个人申请材料上报到所在用人单位后,所在单位根据受聘人聘期内现实表现、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及工作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建议,并将意见书面上报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4、学校研究 校长办公会根据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意见,在合同期限届满40日前研究确定是否续聘,并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个人。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后,《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人字〔200404号)文件自动废止。本规定有与上级新文件相抵触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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