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引进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年05月09日 21:26  点击:[]

为贯彻“人才强校”战略,落实师资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根据人才市场的新形势和学校事业发展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现就做好2008年引进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落实年度进人计划与着眼“十一五”师资规划相结合。

2、落实年度进人计划与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相结合。

3、落实年度进人计划与优化配置现有人才资源相结合。

4、立足实际需要与节省编制和节约用人成本相结合。

5、从严控制非教学人员,重点引进教学人员。

6、从严控制长线专业进人,重点引进新设专业和重点学科需求人才。

7、原则上只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学科带头人。

8、除紧缺专业外,应聘人员起点学历应为一类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且硕士研究生毕业学校一般应是重点院校。教授及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一般在50周岁以下,紧缺专业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一般在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在35周岁以下。

9、严格进人程序,加强考核考察工作,确保进人质量。

二、强化意识

10、全校上下都要进一步强化 “人才强校”意识,牢固树立教师资源是学校事业发展第一资源的观念,都要正视社会人才竞争的严峻形势和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艰巨任务,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年度进人计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广大教职员工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为引进人才工作献计献策、尽心尽力。

11、各级组织都要进一步强化人才的质量意识,严把进人的考核考察关。要克服“重学历职称、轻能力素质”和“重业务知识能力、轻思想道德品质”等倾向。

12、各单位都要进一步强化人才的成本意识和效率意识,本着“能不进的就不进,能少进的就少进,能缓进的就缓进,能外聘的就外聘,能兼职的就兼职”的原则,充分地挖掘、有效地用好现有人才资源,积极地拓展教师资源的开发渠道。

三、加强领导

13、学校党委坚持管政策、管宏观、管协调、管服务的党管人才原则,将全面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质量把关工作。

14、各级领导班子要把引进人才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要切实加强对落实进人计划的组织领导工作。学校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工作责任制,把人才引进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单位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15、各教学院、部要真正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领导责任制和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要成立以行政牵头,党政共同参与和部分同行骨干教师参加的师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师资工作和对应聘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引进人才的信息联系、组织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16、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负责全面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认真组织落实年度进人计划;要全力以赴地加强信息服务、指导协调工作。教务部门要协同人事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应聘人员的考核考察和人才质量的综合把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校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切实为引进人才打造“绿色通道”。

四、严格程序

17、人事部门在对应聘材料进行初审或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面试后,决定是否进入考核考察程序。

18、教学院、部师资工作领导小组吸收部分同行专家在人事、教务部门的配合下,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笔试、试教、技能测试等业务考核;非教学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考核组负责考核考察工作。

19、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一次专题研究考核考察结果,决定录聘事宜,校长签署意见后,人事部门办理有关签约手续。其中,对引进的博士、教授须经分管校领导亲自面试后,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20、学校领导带队或授权赴外参加专场人才洽谈会的,对应聘的紧缺专业人才在经过必要的考核考察后,可根据情况当时决定签约事宜,但事后须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五、纪律要求

21、全校教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人事纪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发现有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

2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进人计划,不准随意变更计划规定的人数、专业和学历、职称层次。个别确因需要变更的和涉及配偶随调问题的,必须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教师资源开发利用

23、学校鼓励在非教学岗位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积极承担相关专业的一定量(一般控制在同类教师的1/3)的教学任务,各教学院、部应主动挖掘和利用这些现有的教师资源。

24、各教学院、部要积极探索“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教师资源开发途径。要立足于现有师资队伍状况和实际教学任务需要,从提高教学质量出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特聘、外聘和课程招标等形式,有效地开发、利用教师资源。

25、为节约用人成本,提高人才资源使用效率,加强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岗位锻炼,今后,凡引进的35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在头三年内一律须接受一年以上实验实习技术员、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务员岗位的锻炼。

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教学院(部)、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上一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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