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育保险政策解答

2014年11月28日 10:42  点击:[]

 

   

 

1、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答: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从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补缴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及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承担。  

4、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1)生育津贴(按0.5%缴费单位);  

2)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生育补助金);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生育当期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  

5)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6)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按0.5%缴费单位)。  

5、哪些情形下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2)各种治疗不孕(育)症或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4)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5)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等发生的费用。  

6、生育补助金标准?  

答:职工在定点机构生育,享受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具体标准为:二级医院顺产200元,剖宫产400元;一级医院顺产400元,剖宫产800元;三级医院生育不补助。  

7、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8、参保职工正常生育的津贴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按0.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妊娠期满正常生育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况的,增发生育津贴:  

1)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  

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  

3)符合医学指征分娩时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9、参保职工流产等情况生育津贴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0.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计划内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14周以上(含14周)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患宫外孕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  

10、男职工护理假补贴待遇和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按0.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男职工,享受10天护理假补贴。男职工护理假补贴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10天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日平均工资为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  

11、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如何支付?  

答:参保女职工临产前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备案手续,女职工生育时应持生育登记备案表、社会保障卡到生育定点医院办理生育住院手续,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点联网结算。“三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无需向医院支付费用。  

12、女职工妊娠期流(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如何支付?  

答:女职工妊娠期流(引)产住院费用实行定点联网结算。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凭定点医院医保办开具的《蚌埠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记账登记表》办理住院记账手续,“三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无需向医院支付费用。  

13、生育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如何结算?  

答:参保女职工自确诊妊娠并办理《母子保健手册》后,应选定一家定点医院作为个人产前检查医院,以方便门诊记账。职工本人持《母子保健手册》、社会保障卡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产前检查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门诊记账,限额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二、三级医院的产前检查记账限额分别是300元、400元、500元。  

14、参保女职工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如何结算?  

答:女职工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定点联网结算。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凭定点医院医保办开具的《蚌埠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记账登记表》办理记账手续,限额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二、三级医院妊娠16周以内门诊流产记账限额分别是100元、150元、2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记账限额分别是80元、90元、100元。  

15、参保职工在异地及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流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流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备案),按我市三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报销,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在本市及三县非定点机构及未经审批各类异地发生的生育、流产等费用,按我市同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的80%报销,不享受生育补助金。  

16、参保单位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能否报销生育医疗费?  

答:参保单位男职工,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首次生育为多胞胎的凭单位证明),且其配偶未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按同级医院结算定额标准的50%补助。生育实际发生医疗费小于核定补助金额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金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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