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办发〔2010〕34号

各教学院(部)、处,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防范风险,促进对外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安徽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月二十六日

安徽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安徽科技学院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经济合同不得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经济合同为: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合作办学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合同、科技咨询与服务合同、其他各类经济合同。

第四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校分管领导外,其他人员不具有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资格。

第五条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本单位或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书。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学校公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校不发生效力,除非学校追认。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校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各类经济活动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是经济合同的承办部门,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的财务监督部门,监察审计处是经济合同的审核部门,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1、制定修订合同管理办法;

2、负责合同的接收、编号、登记及办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签批手续;

3、做好合同文本及资料的归档、合同印章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承办部门的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3、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草案的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4、负责订立合同,合同如涉及学校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提交签约;

5、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财务监督部门和审核部门报送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种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负责合同履行跟踪,组织合同标的物验收;

7、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有关部门和校领导审查、批准;

8、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准备有关资料;

9、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合同台账。

第十条 财务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

1、对资金使用途径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合同金额是否超过年度预算进行审查;

2、对合同标的物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

3、负责合同有关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4、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十一条 审核部门的职责范围:

1、审核合同签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授权审批是否适当;

2、参与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3、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审查的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合同条款是否有冲突或歧义;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5、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草拟合同文本,并组织有关部门就拟文条款和对方进行协商谈判,达成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5、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不良记录)和履约能力;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将经商谈定稿的合同文本(附谈判要点)、《经济合同事务处理单》送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审核。对重大经济项目和涉及政策、法规的条款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将审核后的合同文本、《经济合同事务处理单》送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审阅后签批或委托分管领导签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各责任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二十条 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承办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校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按权限经学校领导审批。未经校领导签字,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的,应由原承办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应对办法;承办部门无力处理的,报分管校领导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并留有足够的仲裁或起诉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可提交约定的仲裁部门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主管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移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承办部门保管。

第三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学校签订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擅自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为校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学校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须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校长签字批准,并加盖学校印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程序、权限、规定,擅自以学校、单位和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

2、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3、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责尽力的;

4、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保全权、留置权而未行使,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5、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合同主管部门及主管人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6、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7、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书按本办法执行。与校内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事项,可根据分管校领导批示签订有关协议书,但应报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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