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我校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统计工作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准确、及时、科学地收集整理学校有关统计信息,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统计信息指的是来源于全校各单位(部门)业务活动,并运用统计方法处理的以统计数据或资料形式表现的信息。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生和教职工统计信息、教学和科研统计信息、招生与就业统计信息、资产统计信息、基建统计信息、财务统计信息、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安全保卫统计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等十大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分工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业务归口、相互配合"的统计管理体制。各单位(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积极配合其他单位(部门)牵头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安排人员接管,同时告知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 在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建立全校统计信息数据库和共享机制,保证学校统计信息的一致性,提高统计分析的科学性。

第八条 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前者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牵头,后者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归口和分工牵头负责。

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填报上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报表、任务调查表以及主管部门的非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填报上级对口部门下达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调查表。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原则上每季度应内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告数据更新情况;各单位(部门)之间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的联动,有关统计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通报。

第十条 学校综合统计信息由党委(校长)办公室通过编印学校统计信息简报与更新校园网有关统计信息等方式,定期公布,各单位(部门)援引数据应以此为据。

第三章 报送流程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应按照统计要求如实提供统计信息,并保证信息来源有据可查,不得虚报、漏报、迟报、拒报统计信息。对上报学校的数据应由各单位(部门)统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先后审核、签名和盖章,再报送牵头单位(部门)汇总。

第十二条 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对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对拟报出的统计信息,应由牵头单位(部门)统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先后审核、签名和盖章,必要时还应报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数据核对,再报学校相关领导或会议审定后报出,确保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予以更正。已上报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统计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保管和内部归档制度,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报表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培训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兼职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学校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抵制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优秀统计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凡虚报、伪造统计信息,或未按工作程序报送统计信息,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科技学院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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