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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5月27日 10:06  点击:

安徽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有效加强物资采购的监督与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统一管理的经费购置物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学校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物资采购及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

2、负责审定物资采购实施办法;

3、组建评标小组、专家库及询价小组,检查、指导和监督物资采购工作;

4、听取评标小组工作报告,研究确定中标单位;

5、协调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性问题。

第五条 领导组下设物资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挂靠后勤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制定物资采购工作制度,落实领导组下达的工作任务,下达采购任务书,牵头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活动,组织市场调研、实地考察、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现场采购、检查验收等活动,协调采购工作引起的纠纷和争议以及售后服务。

第六条 成立物资采购专家组,建立专家库,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评标和咨询活动。根据所采购物资的性质,分设教学仪器、基建材料、图书资料、其他综合等若干个小组。

第七条 成立以采购办牵头,以使用单位为主,纪委、监察审计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及专家组成员参加的物资采购验收组。根据所采购物资的性质,分设教学仪器、基建材料、图书资料及其他综合等若干个验收小组。

第三章采购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申请书。工作急需的采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报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标明:

1、项目名称;

2、项目论证材料;

3、货物(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技术参数,如果是工程项目应提供具体的项目方案,单价超过3万元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4、提供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供货商资料;

5、预计交付使用的时间、期限;

6、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资产办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总价在2万元以内的计划,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总价在2-10万元以内,由校长批准;总价在1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采购物资的范围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物资的具体范围

(一)教学科研类:包括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软件、实验耗材等;

(二)行政办公类:包括办公家具、用具及办公用设备等;

(三)学生用品类:包括学生公寓生活用品、家具、校服、军训服装、学生用耳机、各类毕业生纪念品等;

(四)建筑材料类:包括各种建筑安装、装饰材料、甲供水电材料等;

(五)图书资料类:包括馆藏图书和文献资料等;

(六)其他类:包括汽车、消防器材及设施、影像设备、锅炉、由学校出资添置的大型炊具、其他大宗物资以及领导组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中统一采购的项目等。

后勤服务总公司饮食服务中心需要的主副食品、燃料,校医院需要的医疗器械、药品,学生教材等的采购工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校物资采购领导组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立项,总金额2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物资集中采购原则上主要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议标)、现场询标等方式,领导组可根据具体采购项目和金额确定采购的方式。

第十三条 属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和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按《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校物资采购领导组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学校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校物资采购领导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事项。

第十五条 一次性采购总价值在10万元(是指一次性采购的物资单价在10万元或者相同型号组合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10万元以下、领导组认为有必要公开招标的,也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组研究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所采购的物资具有特殊性,供货商数量有限;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超过门槛价或其他原因未果。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组研究同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

(二)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三)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竞争性谈判由采购办会同使用单位、财务、后勤、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组研究同意,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货商处采购的,或供货商为唯一专门代理,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货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与原有采购项目相配套,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处购置,购置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

(四)专业性较强的特种物资设备,采用招标方式难以展开充分竞争的;

(五)与前一次招标采购间隔时间较短、价格变化不大的同类物资采购;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和采购数量不大的,经领导组研究同意,可以采取现场询价方式采购。成立由采购办、使用单位、财务、后勤、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负责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筛选三家以上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货商,并综合考虑采购需求、质量、售后服务、报价等因素,集体研究,现场确定供货商。

第二十条 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零星物资采购由采购办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招标程序及文件的编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四)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组织答疑;

(五)组建专家评标小组,开展评标工作;

(六)在规定时间、地点收取标书和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领导组协调和监督招标活动。

(八)公示评标结果,组织考察初选单位;

(九)经领导组同意,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执行合同,验收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并报领导组批准。采购办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招标文件保留修改或者澄清的权利。因修改标书给投标单位投标造成困难的,可以适当推迟开标时间,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招标规则,招标项目说明,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交货、安装调试及货物验收的时间,售后服务要求、货款结算方式,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中标服务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标明选择特定投标人或含有倾向性、暗示性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开标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知情人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领导组审查通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优惠条件应在开标前一并提交,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采购办对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管,不得开启。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的,投标时投标单位应在标书上标明。投标书副本与正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

第三十条 开标前,公布招标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开标前,领导组应当指定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标。整个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领导组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其成员由领导组成员、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代表组成(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有关专家应占有一定的比例。评标专家成员的产生应在监察处的监督下由采购办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由领导组研究确定。与投标人或投标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应当回避,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应根据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透露评标情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评标小组评议,领导组可认定投标书为废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一)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投标书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没有明确响应的;

(三)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

(四)投标书提供的货物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五)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字人无代理权的;

(六)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投标各方无有效联合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书不能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书中主要参数或者超出偏差范围的;

(八)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或超过投资概算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时,对有评分记分办法的招标项目,每个评标小组成员按照评分记分办法分别记分,汇总后得出每个投标单位的总分;对没有评分记分办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小组应明确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或纪要,评标报告或纪要经全体评标成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九条 经评标小组评议,认为需要对初选单位及其产品进行考察的,应当成立考察组,领导组根据考察结论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 领导组综合评标组意见,在认真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得票多少排序,并根据招标规则决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对设置标底的,如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超过标底,应有领导组研究决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结果应在校务公开栏或专门网站上公示。投标单位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办申请核实。经核实,评标小组如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程序的,应当另行组成评标小组重新评标。

第四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招标结果无异议的,应在三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第七章合同的订立和采购执行

第四十四条 采购办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日内,会同使用单位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或者供货商商定书面合同条款。其中,技术方面包括技术条款、物资技术参数由使用单位负责审核。合同订立按《安徽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采购办代表学校履行采购合同,使用单位协助履行。

第四十六条 采购办组织验收组验收货物,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十七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质量不合格,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货物,采购办应及时反馈供货商,并敦促其履行合同。

第八章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举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采购办对采购计划的制订、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效果的评定等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违反本规定实施采购的,资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资产,财务处不予报销,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采购纪律。对有以下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标底的或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的;

(二)招投标期间私自与投标者接触,收受礼物,接受吃请、游玩、娱乐活动的;

(三)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四)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或者将应当进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逃避本办法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物资采购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投标单位如有串标、围标、哄抬标价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我校物资采购活动;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供货商如发现学校采购工作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可向学校监察处等部门举报。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招标报名及标书工本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用于支付招标及物资储运、分发、管理等服务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前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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