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安徽科技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安徽科技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依规治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和完善我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着眼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严格评议标准,规范评议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使党员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和党员标准教育,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成全国知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
(一)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正式和预备),都应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预备党员不评定格次。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评议。
(二)短期外出的流动党员,所属党支部应提前通知其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对确实不能返回的,经支部同意,党员应提交本人的民主评议有关材料,由其他党员代为宣读,参加评议。
(三)离退休党员的民主评议,可依照实际适当从简,年老体弱、言行不便者,经批准后可不参加当年评议。
(四)本年度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仍参加民主评议。年内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评议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格次;年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当年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格次。
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并经教育不改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头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
(二)民主公开。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对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
(三)党内平等。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四)教育为主。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坚持正面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切实帮助党员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着力提高党员素质。同时疏通出口,严肃、慎重、妥善地处置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行动,是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否牢固树立核心意识、坚定不移地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坚持业务知识学习,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二)是否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否能够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恪尽职守,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是否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善于服务,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教职工党员是否自觉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本职岗位发挥表率作用;学生党员是否做到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广大青年学生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离退休党员是否关心学校发展,发挥余热、争做贡献。
(三)是否积极投身学校事业发展,自觉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是否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是否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向师生员工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师生员工商量,是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共同理想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密切联系群众,服务师生员工。
(八)是否加强自身修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的民主评议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在职党员的民主评议可与年度工作总结、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相结合进行。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格次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为优秀的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参评党员数的10%。
第八条 民主评议应按照下列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研究部署。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单位党员队伍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党员思想动态,确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然后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作出详细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做法。
(二)动员发动。各党支部结合党员的思想实际,讲清开展民主评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具体要求、实施办法和环节步骤,使党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参加评议。
(三)学习教育。各党支部可以采取上党课、党员集体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有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坚持党员标准、提高党性修养的教育,以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搞好评议。
(四)自我评价。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认真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前,要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党员之间要谈心交流。
(五)民主评议。召开党支部会议,先由党员个人自评,然后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原则,触及矛盾,分清是非,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本着交流思想、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态度,批评同志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做到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不讲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工作的话,不讲无原则的话;接受别人的批评要虚心,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不纠缠无谓的争议。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六)组织评定。支委会根据党内外评议的意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提出党员格次的初步意见,报所在党总支审核后报党委审定。对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务必要客观准确、慎重稳妥。党支部要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导下,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要派人参与其中,形成调查核实材料。
第九条 对经评议为优秀的党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表彰,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参评校“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对经评议为合格的党员应予肯定和鼓励;对经评议为基本合格的党员,应通过告诫谈话等形式对其帮助教育。对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按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处置。要做到坚持原则,方法得当,慎重妥善。
第十条 民主评议后的总结和整改。评议结束后,各级党组织要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自下而上写出情况报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总体情况书面总结,要针对评议中暴露出来的党建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认真讨论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同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妥善保管评议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