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大处级干部教育引导、管理监督力度,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原则
第一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坚持德才考核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群众评价与领导评价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勤政考核与廉政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全校现职处级干部。
(一)新提拔任职和交流任职的,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在新岗位不满半年的可视情况征求原单位意见。
(二)外派挂职、选派驻村等超过半年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
(三)离岗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考核。
(四)当年被立案查处但尚未作出结论的,按规定进行考核;当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认定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处级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突出政治素质,注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深入考核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服务师生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贯彻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出实绩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按照中央、省委及省委教育工委新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充实考核内容。突出政治考核,注重看干部是否具有纯粹的政治忠诚、坚定的政治定力、强烈的政治担当、过硬的政治能力、严格的政治自律;突出实绩考核,注重看解决学校建设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成效;突出作风考核,注重看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突出法治能力考核,注重看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等基本的法治素养,是否具备依法办事和依法治校能力。
第四章 考核构成与计分
第四条 考核构成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是在民主测评基础上,结合单位(部门)目标考核和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基本构成为: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占25%)+校领导评价(占20%)+单位(部门)目标考核结果运用(占50%)+日常考核(占5%)。
(一)民主测评
1.测评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2.总体评价
根据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对每位处级干部进行总体评价。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四个等次对应折合分值分别为95、80、65、50。
测评总体评价计分公式为:测评分=(“优秀”个数×95+“称职”个数×80+“基本称职”个数×65 +“不称职”个数×50)÷评价总个数
(二)领导评价
校领导根据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对每位处级干部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四个等次对应折合分值分别为95、80、65、50。
评价得分=(“优秀”个数×95+“称职”个数×80+“基本称职”个数×65 +“不称职”个数×50)÷评价总个数
(三)单位(部门)目标考核结果运用
处级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与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相挂钩,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分数占比50%。
(四)日常考核
以会议出勤、作风督查、网络学习、课堂听课等情况考核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处级干部日常考核制度。
日常考核分值为100分,考核方法如下:
1.会议出勤。学校层面的大会,每缺席(上课、公差、公派外出学习、事假和病假除外)一次扣2分。
2.作风督查。根据学校有关加强作风建设文件要求,运用作风督查结果,发现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每次扣5分。
3.网络学习。处级干部依照《安徽科技学院干部网络学习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在网络学习平台进行日常网络学习。未按规定修满学分者,每少一个学分扣1分,最多扣30分。
4.课堂听课。处级干部按要求进行听课,未按要求听满规定节次者,每少听一节次扣2分。
5.个人事项报告。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或报告不属实的,视情况扣2-10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每年一次,按照“考核布置——个人总结——述职述德述廉——网上民主测评——校领导评价——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初审——学校党委审定——结果公示——结果反馈”等程序实施。
(一)考核布置
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每年年底由党委组织部发布。
(二)个人总结
考核对象根据本单位(部门)职能职责、个人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廉洁自律要求等,撰写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填写《安徽科技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述职述德述廉报告主要包括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包括个人参学情况,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法治学习、依法决策、依法履职等情况,在企业或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职等情况)、工作成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改进措施和廉洁自律情况。述德、述廉内容应各自单独作为一个部分撰写,述廉中应撰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情况。
(三)述职述德述廉
考核测评必须进行网上述职述德述廉和会议述职述德述廉。
1.全体处级干部的年度述职述德述廉报告上传校园网年度考核专题网页,向全校教职工进行网上述职述德述廉,接受教职工评议。教职工可及时向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反馈对干部述职述德述廉的意见。
2.全体处级干部分别在本人所属的党委(党总支)组织的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测评会上进行会议述职述德述廉。
(四)民主测评
1.对处级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各党委(党总支)所属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对本党委(党总支)处级干部进行测评。
全校处级干部及民主党派代表等对全校处级干部进行测评。教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对机关部门处级干部进行测评,机关部门教职工代表对教学院(部)处级干部进行测评。
2.网上测评
处级干部民主测评运用干部考核网络测评系统进行。
(1)全体教职工凭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学校网页“安徽科技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测评系统”,对每个测评对象进行测评。
(2)对每一位处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的现实表现进行总体评价,测评人员只能给出一种评价;凡是给出两种以上或者没有给出评价的,均视为无效测评;给出“优秀”评价的人数不能超过应测评人数的30%。
(3)测评人员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进行测评,不得将密码委托或交给他人代评。
(五)校领导评价。校领导对全校处级干部进行评价。
(六)汇总评价结果
根据民主测评、校领导评价、单位(部门)考核和日常考核情况,对每一位处级干部进行综合评分。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总分=民主测评得分×25%+校领导评价得分×20%+与单位(部门)目标考核挂钩得分×50%+日常考核得分×5%。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对处级干部进行降序排列。
(七)结果审定、公示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审考核结果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学校党委审定,公示审定结果。
(八)结果反馈
将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其本人。
第六章 等次评定
第六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等次比例及分配。考核等次每年由人事部门根据情况核定。一般按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级干部人数的20%确定考核结果优秀等次人数,并根据教学单位和非教学单位处级干部人数按比例分配。原则上同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位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优秀,一般按分数确定,得分靠前的考核优秀。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分配还应统筹兼顾行政管理干部和党务干部两类。兼职干部按考核分数(排名)高的单位计算。
(二)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发展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师生对改革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完成任务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确定考核结果。
(三)根据民主测评“总体评价”项结果,对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对优秀和称职票达不到三分之二的,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四)学校党委可根据情况直接决定考核等次。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工作督查、相关单位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处级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参与学校重点工作、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本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二)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没有落实(以本单位(部门)职工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为起点),或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发生重大治安或刑事犯罪案件(以刑事拘留为起点),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领导不能确定为“优秀”;
(三)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学校集体财产遭受5万元以上损失的;
(四)受到上级机关通报以上批评,责令检查,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五)因为工作失误,造成其他重大事故,经研究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事件;
(六)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七)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八)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九)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受到诫勉等处理的;
(十一)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意识形态工作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九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一)受到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二)受到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3、受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处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参照受政务撤职处分执行。
外出进修超过半年的一般不定为“优秀”等次。处级干部的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最高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当年年度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在年度考核中应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处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坚持考用结合,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一)考核结果与奖励激励挂钩。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处级干部,给予奖励。
(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连续考核优秀的干部将作为重点培养选拔对象。
(三)对测评中某方面单项评价明显偏低、确实存在不足的干部,要进行谈话,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对考核得分连续两年排在后两位的,予以提醒谈话或组织调整,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处级干部,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对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处级干部,视情况作出组织处理。
(四)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八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考核是学校年度重要工作之一,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学校处级干部考核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处级干部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和等次进行初审,报学校党委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
第十三条 各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所属各单位(部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德述廉会议。
第十四条 健全考核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对在考核工作中有拉票行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存在工作成效及有关数据弄虚作假的,扣除涉及项目得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6日印发的《安徽科技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