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加强和改进我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人员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实施和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围绕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加强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
第五条 教学院(部)行政副职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不定行政级别,比照中层领导人员管理,享受中层领导人员副职待遇。
第六条 按照管理权限,学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和管理职责,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恩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三)组织领导能力强,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团结协作、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威信高。
(四)专业素养好,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有较为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和适应教育事业发展要求的管理知识;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
(五)坚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攻坚克难,有争先进位、开拓进取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六)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七)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八)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九)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备较为丰富的领导经验,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中层副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够正确定位,认真履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学士以上学位、五年以上工龄。
(二)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中层副职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且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含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任职经历)。其中,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五)担任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图书馆等部门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教学院(部)行政正职的,一般应是教授或具有丰富管理工作经验的副教授,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提任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相应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任财务部门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七)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经党委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在相关领域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力大,属于领军人才和团队的高端人才;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注重优化结构,中层领导班子应当由具有不同方面管理才能、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不同层次年龄结构的成员组成,注重知识能力相长、经历经验相补、性格气质相容,实现优化组合,增强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中层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班子集中聘任,党委会研究确定担任原职、平级交流任职的中层领导人员人选后,对缺额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讨论决定前对列入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范围人员的报告进行核查。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班子集中聘任,民主推荐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班子集中聘任,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校领导、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人员等。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校领导、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领导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如国家级人才、皖江学者、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二级教授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教代会执委,省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市级主委以上人员等。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可以按照中层领导班子集中聘任范围执行,也可以在相应推荐人员范围内执行。可根据任职岗位特点与工作要求适当调整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
1.非教学单位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校领导、非教学单位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人员等。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一般为非教学单位中层领导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
2.二级学院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一般为联系(分管)校领导、党委(党总支)委员,领导班子成员,七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一般为八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人员,可以由学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有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意识形态方面行为失范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集中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书记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建议,与校长、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提拔任职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组织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服务学校党的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应当把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团结合作,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中层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建议方案,并经党委研究审定;
(二)成立考察组。学校党委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开展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廉政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人选,按要求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考察工作。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开展“凡提四必”。讨论决定前,对拟任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必审、列入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范围人员的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
(七)形成考察材料。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八)提出任用建议。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组意见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对象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如下。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三年的,要进行延伸考察。
(一)考察对象在教学院(部)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联系(分管)校领导,党委(党总支)委员、领导班子成员,七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所在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省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市级主委以上人员,校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工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
考察对象是党务干部拟任人选的,还要扩大到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干部的,扩大到教务、科研、人事、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相关联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考察对象在非教学单位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分管校领导,本部门八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或本部门全体人员)以及与该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代表;所在党支部书记,本部门省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市级主委以上人员,校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工代会代表等。
第三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按有关规定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同时听取所在基层党组织意见,书面材料由所在党组织书记和纪委书记双签字,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应当由纪检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由考察组负责完成,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机构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考察失真失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分管校领导中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所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机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机构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机构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委有关中层领导人员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干部,党委办公室要按规定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记录本要严密保管。
第三十七条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一般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在向党委汇报考察情况时,考察组组长列席会议,参加汇报,解答问题;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领导人员,必须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九条 中层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实行选任制的,选举结果报党委审定后,由党委批复;选举结果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学校党委任命。
(二)实行委任制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委任命或校长聘任。
(三)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逐步推进选聘兼职中层领导人员工作。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应当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在聘期内因机构调整、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所聘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报党委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新提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等以外的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试任职务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试用任职通知时间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试用期间工作不连续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等问题的,终止试用并免去试任职务。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三条 推行教学院(部)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院长(主任)一般应同时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党员副院长(副主任)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
第四十四条 实行工作交接制度。职务变动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学校下发任免文件后,应在一周内与新任人员办理工作移交及有关离任手续,将公用财产、岗位工作、文档资料、尚未结束的主要工作和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交接清楚。
第四十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党委决定任职的(含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同意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实行任期制度。中层领导人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或者八年的,集中聘任时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任期内调整职务或个别提任的,任职两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两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中层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集中聘任时,新提拔任用的,按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不属于提拔任用的人员重新聘任时,可以采取个人报岗、岗位推荐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党委研究确定。
任期考核结合平时考核、单位(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开展,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第八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四十七条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建立中层领导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完善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八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一般不超过十年。人事、财务、招标采购、招生等岗位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八年的,必须交流。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经党委研究同意,交流年限可适当放宽。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或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部门年轻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轮岗交流到基层和复杂环境工作。
(四)统筹推进教学院(部)之间、机关部门之间、机关部门与教学院(部)之间中层领导人员的交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到校外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交流或挂职锻炼。
(五)严格把握交流人选的资格条件。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六)交流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暂缓交流或不交流: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不适合交流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四十九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任职,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五十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中层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一条 注重做好中层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员,采取任职、挂职、轮岗学习等形式,安排到重点工作和基层一线经受锤炼、积累经验。
第五十二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职年龄界限的中层领导人员,个人自愿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或落聘的,适合从事专业工作的,安排从事专业工作;其他中层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退出领导岗位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在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中层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学校长远发展相联系,与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关系。
第五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中层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中层领导人员,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中层领导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心理疏导,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约束
第五十七条 党委及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选拔任用工作、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和中层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师德师风,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六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层领导人员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参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六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人员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中层领导人员,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领导人员;
(九)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中层领导人员档案,或者在其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列入审计范围的中层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巡察、人事、审计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五条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等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师生监督。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有权向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章 退 出
第六十六条 推行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按照《推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中层领导人员任期、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等制度。
第六十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予以组织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庸懒散拖,师生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考核得分连续两年排在后两位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七十一条 实行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七十二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中层领导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七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30日印发的《安徽科技学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