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部) 人民武装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凤阳县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6-02 访问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加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府城镇、临淮镇、门台镇、城西乡建成区范围内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

  二、府城、临淮、门台、城西建成区范围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允许饲养身高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饲养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县居住人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有关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三、凡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市民,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证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牌。为方便广大市民,于2007年1月16日至1月25日实行集中免疫、登记、发牌。集中免疫、登记、发牌地点:府城、城西范围内的在凤阳县畜牧中心(联系电话:6721405);门台、临淮范围内的在各当地派出所(联系电话:临淮公安分局6562227、门台派出所6676002)。

  四、府城建成区范围内严禁犬类繁殖和举办犬类展览、比赛活动,犬类交易活动必须在工商部门规定的城西小猪市场进行,交易时间为每周日上午8时至12时。

  五、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诊治,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依法赔偿其它损失。防疫、诊治地点为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凤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府城、临淮、门台、城西乡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将自养的大型犬自行处理,否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

  七、所有养犬的市民都应自觉遵守《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未经免疫、登记擅自养犬,或违反下列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捕杀。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携犬出户时,必须携带当年有效的免疫证,犬只应挂登记牌;

  (四)重点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犬只应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五)重点限养区内携犬出户的时间为:当日20时至次日7时。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挠犬类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查处。举报电话:县公安局6721166转4038、洪武派出所6721074、府城派出所6721503、临淮分局6562227、城西派出所:6022009、门台派出所6676002。

   特此通告。

 

凤阳县公安局   凤阳县农业委员会   凤阳县卫生局  凤阳县市容局

                      2007年1月5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