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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6-05-30 访问次数:

公民赴香港或澳门探亲、旅游、培训、就业、学习、访问或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往来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也可从网络下载表格,网址: www.ahga.gov.cn→出入境管理→表格下载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一)填写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填表用标准简化汉字;

户口簿身份证号码已变更升位的按18位填写;

"户口所在地址"是户口簿首页"住址"栏的具体地址,"现住址"是申请人的当前居住地;

"出生地"填写省、市或县;

"婚姻状况"按实际填写;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申请种类"、"前往地"、"往返次数"和"申请事由"栏须在与申请事由相符的"□"内划"√";

赴港澳探亲须填写"港澳地区亲属情况";

"家庭成员"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和岳父母;

"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按序填写,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非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条件

1、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工作或因应聘就业或其随行家属,本人探望的。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2、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3、赴香港或者澳门接受培训。

4、应聘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

5、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

6、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7、因其他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三)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必要的询问。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或身患疾病不能亲自提交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市)或二份(县);

2、近期直边正面免冠淡蓝色背景彩色2寸证件照片1张,并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

4、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须提交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回乡证)或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因私就业及随行家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香港或澳门特区通行证的复印件、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亲属类进入许可及相应签注等证明复印件;

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凭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成年子女赴港澳探亲,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2、商务

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一年和三年多次商务签注的还须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纳税证明。1年内再次申请的免提交此证明。提交企业、经营单位的派遣证明。

3、培训

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交复印件。

4、就业

应聘香港就业或其随行配偶和子女,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

5、就学

赴香港就学的,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赴澳门就学的,须提交澳门地区院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就学证明原件并交复印件。

6、旅游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提交有权组团赴港澳游的旅行社开具的全额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

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同《公民申办因私护照须知》规定的范围。

(六)办理时限

公民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省辖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均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由紧急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含邮路时间。

(七)领取证件

取证可由本人领取或通过邮政局速递,按照《取证回执单》上的日期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须写委托书,受托人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后领取。为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一次办结申请,建议采用邮政速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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