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16-11-23 点击数:

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5号)中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并适时调整。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并适时调整。

(三)列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230号)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公安部公告(公通字[2015]27号)中增补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科技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等工作所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有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存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具有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的防范器材及水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院(系、所、中心)、实验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一)学院成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实验室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并设定危险化学品专职管理员1名。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实验中心及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二)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购买、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并报学院危险化学品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学院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采购、保管、运输、领用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证》,或是具有一定技术等级的专业人员,否则不得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同时,应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申购、领用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学院统一申购制度。

第八条  需要申购危险化学品的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应填写《环测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经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院危险化学品专职管理人员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危险化学品统一采购。专职管理人员不能采购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申请购买。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保管坚持专人负责制,即专人申购、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应将申购、领用、保管人名单报送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备案。人员如有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变动情况。

第十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做好购买、入库和领用登记,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做好使用、处理登记,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学院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易燃、腐蚀、精神和麻醉类药品实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管理、双人运输、双人使用,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领用上述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由双管人员、领用监督人到场,做好相关记录,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务必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领取危险化学品后,应及时返回实验室或使用地点,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到别处办理其它事情,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场所。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在整个实验过程,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打闹嬉戏。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学院的正常渠道,严禁任何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教职员工和学生私自购买、运输、携带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处置

第十六条  多余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在实验结束后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及时交回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代为保管,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分类收集,按照学院要求储存。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理,由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教职员工和学生,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暂停指导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室。同时,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停止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学院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安徽省、安徽科技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