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安徽科技学院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实施分类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6-04-28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责主业,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促进“两个责任”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监督检查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重点解决影响学校发展环境、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等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纠建并举、常抓不懈,推动分类监督机制常态化;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不代替职能部门正常履行职责范围内工作。

第三条监督工作实施主体为学校纪委,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组织协调和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三转”的要求,从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转变监督方式,根据监督内容和工作性质,分别采取工作参与、检查核查、现场签证、随机抽查、文本审查、审计监督、信访核查等方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条工作参与。即根据学校权力机构工作规则、党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通过参加相关工作的决策性会议、工作方案拟定讨论、工作推进关键过程等,在参与过程中实施过程监督。

第六条检查核查。即根据上级和学校工作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资料、查看账簿、走访约谈等形式进行专题检查或定期集中检查。

第七条现场签证。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必须进行现场签证、见证、认可并签署审签意见或实行签章的,采取派员现场监督方式实施监督。

第八条随机抽查。即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不定期组织开展随机抽查、重点巡查,重点是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活动内容。

第九条审计监督。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及决算、财务收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部控制、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信访核查。即按照纪律审查、信访处理工作规定,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受理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按程序做好信访问题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管理工作:

(一)对工程建设立项、规划、设计、招标等重点环节工作过程,通过参加有关会议等形式实施工作参与式监督;

(二)对重大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支付的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工程款情况;

(三)对工程项目变更等情况进行现场签证式监督,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变更理由、变更依据、变更程序,是否存在未批先变、先建后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到位;

(四)对基建及修缮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五)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六)对工程管理实施检查核查式督查,主要是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建立管理制度、严格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一)对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立项、采购方案等实施文本审查式监督;

(二)对物资采购专家组构成和专家选取实行现场签证式监督,主要检查专家组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采购要求,专家选取是否公平、公正;

(三)对物资采购过程和验收实施随机抽查式监督,具体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科研教研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一)对科研、教研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专家或自审的方式进行;

(二)对科研、教研项目结题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审计部门审签方式。

第十四条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一)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原则上以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方式为主,也可根据年度审计工作任务情况和自身特点,直接组织实施,或外聘专家进行审计;

(二)对独立设置二级财务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

(三)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检查核查式监督,重点检查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强化资产处置工作方案、资产拍租、拍卖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四)对财务收支和财经纪律进行检查核查式监督,主要对教育乱收费、“小金库”治理、严格财务管理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检查。

第十五条干部人事工作:

(一)对干部工作实行工作参与式监督,重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的审查和干部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考核)、任前公示等环节相关工作监督,并在干部任职前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意见;

(二)对人事管理工作实施检查核查式监督,重点加强对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人事工作执行政策情况、管理规范情况、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等的监督;

(三)对人才引进、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干部考核、评奖评优实行文本审查式监督;

(四)对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委托,由校审计部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招生考试工作:

(一)对招生录取(统招、专升本、对口、研究生、成人高考等)工作实行文本审查监督,重点核查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方案;

(二)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工作参与式监督,重点督查录取考生的调档、退档、专业录取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自主招生考试命题、试卷保密、阅卷和考试组织工作实施全程工作参与式监督;

(四)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果进行文本审查式监督,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处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效能和作风建设工作:

(一)对机关效能进行检查核查式监督,主要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效能督查,重点督查劳动纪律、工作效能、业务流程、服务承诺等问题;

(二)对作风建设实行随机抽查式监督,重点督查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是否有违反八项规定情况,执行廉洁准则情况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十八条其他工作:

根据工作内容和特点,分别采取第二章所述监督方式实施监督。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按照规定需参与监督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直接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相关业务单位或部门提请参与监督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前报告,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统一安排,重大事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事项实行台账管理,每一监督事项均须建立档案材料。实施监督前,认真审查被监督事项基本情况,熟悉被监督事项相关法规制度,并填写监督事项基本情况。监督过程中,要对照相关法规制度,按照工作程序,做好相关监督记录。监督结束后,对检查结果做出结论性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并按相关规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综合运用约谈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规避监督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监督检查应遵守的纪律:

(一) 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 不准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吃请、钱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三)不准泄露或扩散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秘密;

(四)不得干预被监督事项的技术性评审;

(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六)自觉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五条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妥善处置,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