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安徽科技学院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6-05-14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和函询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谈话和函询的对象为全体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谈话主要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

第二章 廉政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是面对全体党员干部或特定的对象、群体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常规性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对象为党员干部,包括新提任处级干部、干部轮岗交流新任处级干部以及人财物等管理岗位上的党员干部。

第七条谈话由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在新任职的党员干部任职文件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谈话对象须签订廉政承诺书,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廉政谈话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廉政勤政教育,对党员干部所在岗位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二)向新任党员干部宣传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等内容;

(三)介绍新任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新任党员干部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提醒谈话

第九条提醒谈话是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谈话。

第十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党员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

(二)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

第十一条谈话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实施。谈话原则上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进行集体谈话。谈话对象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提醒谈话。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提醒谈话。

(二)信访提醒谈话。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提醒谈话。

(三)廉政提醒谈话。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第十三条提醒谈话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要求党员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

(二)提醒党员干部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使其警省,防微杜渐;

(三)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是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十五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六条诫勉谈话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诫勉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按干部管理权限,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安排人员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或授权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八条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诫勉谈话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其认识问题的性质、危害和后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对有违纪事实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免予处分的问题,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三)对在执行政治、组织、人事、财经等纪律方面有违纪苗头或行为的,要严厉制止,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应在《诫勉谈话备案表》上签字,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一并由纪委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一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或纪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第五章 函询

第二十二条函询是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询问,并责其答复的一种干部教育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

(一)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认为需要由本人解释、说明的;

(二)日常监督、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核查中有关问题需要说明的;

(四)上级组织转来的要求党员干部配合落实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组织部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纪检监察或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进行党员干部谈话和函询时,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被谈话和函询人的陈述和意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和函询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和函询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谈话时,谈话人应不少于2人,并安排专人做好谈话记录,妥善保存谈话材料。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商监察处、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科技学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