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安徽科技学院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6-05-27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健全党内监督、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监察员)聘任范围:

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专家学者、工会委员、教代会执委和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中聘任。

第三条监督员、监察员聘任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学校发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热爱、了解和熟悉学校情况,热心纪检监察工作,熟悉纪检监察工作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联系群众,能够反映群众呼声,敢于向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第四条监督员、监察员聘任方式:

(一)实行推荐与协商相结合的原则。由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工会、教代会执委等推荐,学校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凡被聘人员,由学校纪委办公室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五条监督员、监察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工作部署;

(二)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参加校纪委办、监察处召开的相关业务工作会议,了解纪检监察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三)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

(四)及时反映学校各部门(单位)、教学院(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制度及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及时负责地提供有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的线索,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各级党政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及时反映群众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对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建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有关专项检查和案件调查;

(八)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修养和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九)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下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纪检监察理论及重大政策的调研,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十)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条监督员、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者列席校纪检监察有关会议,参加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安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领域、重要岗位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四)向校纪委了解所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受校纪委监察处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规定权限。

第七条监督员、监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四)学习、掌握纪检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五)参加校纪委监察处组织的活动,承担校纪委监察处交办的工作;

(六)不得以监督员、监察员名义参加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监督员、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监督员、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监督员、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调离学校、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监察员的。

监督员、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校纪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监督员、监察员日常工作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监督员、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监督员、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监督监察工作;

(二)通过与监督员、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监督员、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监督员、监察员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监督员、监察员所在中层党组织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监督员、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监督员、监察员因履行其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