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生处是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按照教学院(部)和学生班级集中安排住宿,学生应按指定的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办理住宿登记卡,建立住宿档案,并自觉遵守《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生处应及时调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安排的学生入住。
第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外租房住宿,应向所在教学院(部)申请,并填写《学生在外租房住宿申请表》,经房东承诺,学生家长、班主任、所在教学院(部)、学生处和学校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在外租房住宿。
第六条 经批准租房居住的学生,应提供详细的租房地址,并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地点租房。
第七条 在外租房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到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办理离宿手续。在复学前,应与学生处公寓管理科联系。
第九条 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或毕业的学生,应及时到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公寓。
第十条 退宿时,住宿不足一个月的收取其本学年住宿费的20%,住宿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收取其本学年住宿费的50%,住宿超过三个月收取其全学年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生离宿或退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诚信,并主动配合公寓工作人员清点公物,若有人为损坏,相关责任人应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 假期留校学生住宿管理由学生处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者按《安徽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