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党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学校合法权益,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政公章、钢印,校党政领导签字章、方章,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教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公章及校内其他专用业务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 “中共安徽科技学院委员会”、“安徽科技学院”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

第四条 各教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及其他同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五条 各教学院(部)、处和直属单位下属的系、科、室等机构,原则上不刻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刻制,其印章的规格、式样另行规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六条 学校各级印章的刻制均由校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由需要刻制印章的部门和单位,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批文及学校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刻制的印章须送校办公室预留印模备案,并行文通知启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和单位,将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部门、单位印章,应及时交回校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各级、各类印章要专管专用。校级党政印章由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和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人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按规定办理用印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九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除校办公室党政印章外,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印章,非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联系,一律不得代表学校对外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本部门和单位印章,须经本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各部门和单位的印章管理和使用出现事故,要追究印章保管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部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因擅自使用部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而造成学校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印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校级印章的使用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印,按学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工作证、资格证、聘任证、学生证、毕业(结业、辅修)证、学位证等各种证书,经学校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分管校领导签批后, 派专人统一送校办公室用印,并将名册一份交校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

第十五条 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补办学历证明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凭登报声明、教务科及档案室出具的档案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方可登记用印。

第十六条 校内各类人员因外出联系工作等需要,凭所在单位的证明,方可开具校级证明、介绍信。各类公章在用印时,都必须填写好用印件有关项目。不得在表格、证书、信笺、介绍信等空白件上用印。

第十七条 学校及下属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非本校职工出具证明。确因特殊情况需出具证明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送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开具所需证明。

第十八条 由学校颁发的各类奖励证书或其它证书需使用学校印章的,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校办公室登记用印。

第十九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开具证明,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审核签批后,方可使用学校印章。

第二十条 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须经校办公室审查,分管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的申报书、任务书、合同书需使用学校印章的,须经科研处审定,并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名册、登记表,必须由专人统一送校办公室审定用印,不得委托非本部门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各种工程报建和设备采购手续,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经校办公室审核,由分管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办理校办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变更、年检等手续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经财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第二十五条 二级会计单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外事接待和外事派出、外教方面的材料、证明、信函等文件需加盖学校印章的,分别由校外事办和人事处开具证明,经分管校领导或外事办主任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七条 凡对外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同意或由其授权特定部门办理特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级领导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执行学校公章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校级印章时,由校办公室主任审批。事后应及时报分管校领导补签。

第六章 各类专用印章的使用

第三十条 有关财务报表、票据等,必须统一使用由财务处保管的“安徽科技学院财务专用章”;招生工作统一使用由校招生办保管的“安徽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印章;各类招聘信息、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统一使用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的“安徽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章。“安徽科技学院教师(实验)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安徽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安徽科技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安徽科技学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各类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分别由各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农业技术师范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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