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校园张贴物、悬置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26日 18:55 作者:宣传部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规范校园张贴物、悬置物管理,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宣传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校园张贴物、悬置物的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希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加强教育引导。广大师生要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优美整洁的校园环境。

特此通知。

宣传部 2005年4月13日

关于校园张贴物、悬置物的管理规定

为创建整洁、文明、高雅的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张贴物管理

(一)张贴物指张贴的通知、通告、通报、公示、海报、启事、标语、宣传品等。

(二)张贴物必须在张贴栏、张贴板、宣传橱窗、宣传展板等指定处张贴,其他位置严禁张贴。张贴物要张贴平正,大小适中,不得越过张贴栏边框。不得覆盖、撕毁有效期内的张贴物。

(三)张贴物内容要健康真实,用词恰当,工整规范,无错别字。单位、部门或学生组织张贴的张贴物要有单位落款。严禁涉及反动、迷信、淫秽、虚假等内容。

(四)禁止张贴大、小字报及非法印刷品。

(五)各教学院(部)学生组织的张贴物须经所属团总支审批;校级学生组织的张贴物须经校团委审批;校外组织或个人的张贴物须经宣传部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张贴任何宣传品。

(六)张贴商业性广告或商品广告须经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张贴在指定地点,并在规定时间清除。

(七)本着“谁张贴,谁清理”的原则,张贴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张贴的张贴物,并及时放入垃圾箱,保持周围清洁。

第二条 悬置物管理

(一)悬置物指悬挂的横幅、条幅、旗帜、彩旗、彩条、气球、灯笼等。

(二)悬置物要内容健康,用字规范,颜色鲜艳,美观大方。表面不折皱、悬挂不倾斜,破损后及时撤换。

(三)悬置物要在指定位置悬挂。校园主干道、主要建筑物和主广场等主要公共区域,主要悬挂配合党和国家以及全校性重大活动、纪念日、节庆日的宣传横(条)幅。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如需在主干道悬挂横(条)幅,须经宣传部审批。

(四)各单位开展一般性活动需要悬挂横(条)幅,只能在相关活动场所内悬挂,并及时清理。

(五)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悬挂商业性宣传横(条)幅。各单位与校外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需悬挂宣传横(条)幅,须经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在指定地段悬挂,并负责及时清理。企业赞助性质的祝贺横幅经宣传部审批可在指定地点悬挂。

第三条 不符合要求的张贴物、悬置物,宣传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查。

(一)校内单位、学生组织或个人违反规定的张贴物或悬置物,一经发现,立即通知其清除,并区别情况说服教育或通知有关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校外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或未经审批的张贴物、悬置物,责令其立即清除。

(三)对于多次违规、不听劝阻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室内会标和球场内的赛事活动标识,各单位自行管理,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第五条 各单位要从维护学校整体形象和利益出发,高度重视加强校园宣传物管理。全体师生员工均有义务监督校内宣传物的张贴、悬置,共同维护校园环境。如发现有乱张贴、乱悬挂现象应及时向宣传部举报(举报电话:6732377)。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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