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公共上网场所管理办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13日 09:25 作者: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共上网场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高校电子阅览室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为师生课余时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数字语音室等场所(以下简称学校公共上网场所)。

第二条 公共上网场所必须接入学校校园网,纳入校园网统一管理。网络中心建立公共上网场所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逐级负责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连网并对外开放。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共上网场所登记备案和巡查制度。各单位和部门对所有公共上网场所每年进行一次建档登记并报网络中心。网络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学生、教务等部门对学校公共上网场所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第四条 学校公共上网场所实行“谁开放谁负责”的原则,各场所要明确主管单位和具体管理负责人。主管单位领导和管理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公共上网场所只为本校教职员工和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提供与学习、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服务。

第六条 学校公共上网场所课余开放收取维护费和设备折旧费,必须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学校统一的计费管理系统。严禁私自收取现金或进行纯粹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公共上网场所须有专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机房的上网秩序、监管上网的内容、排除网络或计算机故障、保持机房清洁卫生等。

第八条 公共上网场所要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制度挂在醒目位置。

第九条 严禁学校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严禁学校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一条 严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上网场所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上网活动,教育引导他们文明上网、科学用网,并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要做好上机记录,并对记录保留60天。

第十三条 上网场所主管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信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消防设施。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要求安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软件和消防安全设施;

2、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3、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开放使用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四条 上网计算机须全部安装防病毒、防火墙等安全管理软件,管理员要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发现漏洞立即进行系统升级。

第十五条 机房服务器须设置密码口令,管理人员要定期更换服务器口令,不得随意泄漏口令。

第十六条 服务器或上网计算机上不得使用与校园网运行无关的软件或盗版软件,禁止运行攻击性或病毒软件。

第十七条 公共上网场所开放时间一般为8:00---22:30,并明确公布,严禁通宵上网。

第十八条 学校指定网络中心负责对公共上网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追究主管领导、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责成进行整改直至停止服务。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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