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17〕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家批准的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成果等,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业要求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且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课程成绩应合格,应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总学分。
第五条 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并通过预答辩、复制比检测(小于20%)、双盲审和答辩。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时,需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将申请学位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给出意见。
第八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二)学位论文及电子文档;
(三)个人培养计划及成绩单;
(四)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
(五)学位论文盲审意见;
(六)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硕士学位申请表;
(八)学位论文评阅修改登记表。
第九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审查,确定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会议均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赞同,评定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校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科技学院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