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院校专业课教师来华授课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8-10 点击数: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其中由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教学的专业核心课程门数须达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为切实做好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教师来华授课工作,引进外方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教育理念,提高外方院校专业课教师来华授课效果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方教师来华授课课程、教学时数和授课时间的确定

依据中外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精神和在申报中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联合制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及其教学进程表,由中外合作双方的教育国际交流职能部门牵头,与项目所在院(系)的中外双方教学主管(学术委员会)共同会商,确定每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外方教师担负教学工作的课程名称、教学时数以及来华授课时间。涉及授课科目或授课时间变动的,由合作双方提前3个月协商确定。

二、外方来华授课教师的资质条件与授课酬金及生活待遇

经我校与外方合作院校商定,外方合作院校选派来我校担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课授课任务的教师,原则上是该校在职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以上人员;如遇中外双方教学任务冲突,可由外方学校临时选聘符合任教资质的外国教师来华授课。

根据我校与美国、韩国合作院校签订的专业课教师来华授课协议,由我校负责支付外方来华授课教师的授课酬金和中国境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美国合作院校选派教师来华授课,按照每学时200美元的标准,支付授课酬金(含美方教师来华授课的国际旅费和签证费等境外费用);按照每天人民币100元的标准,支付美方来华授课教师的伙食费。韩国合作院校选派教师来华授课,按照每学时人民币500元左右的标准,支付授课酬金(含韩方教师来华授课的国际旅费和签证费等境外费用);按照每天人民币200元的标准,支付韩方来华授课教师的伙食费。

三、外方教师来华授课的教学组织与协调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二级学院与教育国际交流主管部门协调,负责选派优秀专业课教师,配合外方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并提前排好每学期外方教师来华授课课表。

2、中外双方授课教师应提前交换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教案、参考教材,确保中外双方授课教师教学内容的相互衔接与融合。外方教师来华授课期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院相同或相近课程的任课教师应随堂听课,与外方授课教师及时沟通交流,学习借鉴外方教师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手段,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课程的消化融合和教育教学改革。

3、外方教师来华授课期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院为外方教师选派教学助理,负责外方教师来华授课期间的日常教学联络,协助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和阅卷统分,收集整理外方教师授课电子教案、考试试卷和成绩单,并移交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院存档。学校鼓励和支持优秀专业课教师担任外方来华授课教师的教学助理,优先安排教学助理出国研修访学;并按照外方教师来华授课教学时数的30%,计算教学助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院负责外方教师来华授课期间的学生考勤、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价,并于外方教师授课结束之时,将学生考勤与外方教师教学评价情况反馈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教学督导办公室指导、参与对外方教师的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价。

5、外方教师来华授课课程的成绩评定,由中外双方授课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其中:中方授课教师负责评定的成绩占比70%(包括理论考试、实验实习和平时考勤等环节,各环节占比由中方授课教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确定);外方授课教师负责评定的成绩占比30%(包括考试和考勤等环节,各环节占比分别为:考试50-70%,考勤30-50%)。中方授课教师按照上述成绩评定规定,负责汇总和计算学生总评成绩,并录入教务系统。

四、外方教师来华授课的综合协调与生活服务

1、教育国际交流职能部门负责外方教师来华授课工作的综合协调,与外方合作院校教育国际交流主管部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院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在我校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教育国际交流职能部门负责与外方合作院校商谈和签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教师来华授课协议,明确来华授课教师的资质条件、授课课程与教学时数、时间安排与相关教学要求、管理考核、授课待遇与支付方式等。

3、教育国际交流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教师来华授课年度经费预算,结算外方教师来华授课相关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外汇兑换与国际汇款手续。

4、教育国际交流主管部门负责外方教师来华授课期间的餐饮与住宿(含洗衣服务)和中国境内交通,协调落实授课地点及相关设备设施,预订和印制参考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

5、教育国际交流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外方来华授课教师的最高学位证书、教学资格证书和个人简历,扫描护照首页、来华签证和入出境印签,协助外方教师办理来华F访问签证或Z工作签证。

五、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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