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小轿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1999-05-22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轿车的管理,节约开支,减少浪费,搞好服务,根据我院车辆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小轿车使用范围

(一)在职院领导工作用车。

(二)重要接待用车。

(三)离休厅级干部重要社会活动和短途看病用车。

(四)退休院级领导短途看病或特殊情况用车。

(五)在职教授参加科研教学活动短途用车。

(六)遇特殊情况短途用车。

第二条 派车程序

(一)院领导用车由院办行管科统筹安排。

(二)部门用车必须在用车前填写"农师院小车使用申请单",交院办行管科,视情况安排。

(三)老干部用车一律通过老干处,由老干处向院办办理要车手续。

(四)院办行管科通知驾驶员出车。用车完毕,乘车人必须在"小轿车派车通知单"上签字证明。

第三条 收费办法

(一)各部门用车一律收费,收费根据用车申请单和"小轿车派车通知单"每学期结算一次,费用通过财务处从各部门包干经费中划拨。部门收费标准如下:伏尔加1.00/公里,标致1.30/公里,桑塔纳1.30/公里。

(二)老干部用车收费:每次行车在70公里以内按0.2元/公里标准收费,超过70公里的按0.3元/公里的标准收费。

(三)私人用车收费:在确保院内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对本院职工遇紧急情况需短途用车,采取计程收费。收费标准为部门用车的80%。教职工结婚用车,地点在县城,一次收取50元,在县城以外的其他地方,一次收取80-150元(根据距离远近)。

第四条 燃修管理办法

(一)车辆维修应先申请,经同意后到定点厂修理。暂定合肥市小汽车修配厂和桑塔纳维修服务中心为我院小轿车定点维修厂。维修费用根据驾驶员签字的维修材料单,由院办定期统一结算,财务处汇款。

驾驶员要主动保养车辆。一些小的故障本人不能修,费用200元以内的可在凤阳县修理。在行车途中,遇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经用车人证明后可就近修理。

(二)实行油耗与公里数挂钩,根据各车情况确定百公里油耗标准:伏尔加16.5公升,标致13.0公升,桑塔纳10.0公升,驾驶员每月报销一次油耗费用,节余部分按50%给予奖励。超额部分在百公里0.5公升以内报50%,再超过的部分费用自理。

机油、润滑油、工具等一律凭实物报销。机油、润滑油用量根据车辆行驶公里数限定的消耗量确定。

第五条 日常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要准时出车,出车时不得擅自出走办私事,确保领导随时用车。

(二)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凡因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自负,并责令其停职检查,收回行车执照。

(三)严禁驾驶员随意停放车辆。出车在外必须将车停放在安全地点,返校后须停放到车库。

(四)驾驶员要加强学习,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确保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凡因处罚的,责任自负。